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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觀念23.去年,每個月就有一處古蹟遭到毀損.保護文化資產 懲罰與預防並進

進步觀念23.去年,每個月就有一處古蹟遭到毀損.保護文化資產  懲罰與預防並進
文化資產保存與地主開發利用的衝突,往往造成古蹟被毀的悲劇。

鄭淳予

焦點新聞

UDN.COM

936期

2014-11-27 12:37

迎接進步社會》隨著老年人口增加、新移民快速成長,台灣正邁向前所未見的多元社會,許多過去不曾意識到的問題正逐漸浮現,等待我們共同面對。

微改變宣言:

我認為文化遺產是城市的當下與未來,維護不能只靠事後處罰。

 

時隔八十餘年,台灣人終於可以透過電影《KANO》,回到日治時期,重溫嘉義農林棒球隊代表台灣光耀甲子園的那一頁美好歷史。然而,《KANO》片頭的重要「背景」:日軍登陸的基隆港碼頭,卻無法為自己述說故事。

原先,這座碼頭因都市更新面臨拆除命運,地方文史工作者呼籲應該保存,文化部也核定補助基隆市政府文化局二三○萬元做文史調查,且須在二○一四年五月底提交調查報告,認定是否列為「文化資產」;未料四月初一把無名火讓一切進度停擺。這座夙有「台灣的嘴巴」美譽的碼頭,就這樣一夕慘遭破壞。

目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登記在案的清單有古蹟八○一處、歷史建築一一五三筆、聚落十二個、遺址四十三處,以及文化景觀四十八筆。看起來很多,但實際上還處在觀察期或是待列的文化資產,為數更多。

據文史團體整理,一三年平均每個月都有一處古蹟或暫列為「歷史建築」的文化資產遭毀損。細察每起破壞事件,遭毀的時間點,總是巧合地發生在剛被指定或將被指定時。

 

古蹟


這當中涉及政府、建商與地主對於建物本身的價值認定不同。尤其,開發利益當前,有些地主並不樂見其建物被指定為古蹟,常常就會發生「先拆先贏」或是「自行破壞」的情形。

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於○五年進行第五次大修,但仍缺少強制保護力。一四年七月,文化部再次提出修法草案,其中就增訂毀損歷史建築的行政罰,也首次把「暫定古蹟」視同古蹟,一旦有損害行為,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最高罰款一百萬元,這項修法草案仍待立法院審查。

儘管修法立意良善,但還是只看得到事後懲罰。由於許多毀損事件發生得神不知鬼不覺,足見保護思惟不能停留在後知後覺的「事後懲罰」。

美國《國家歷史保存法》就明定,國家登錄中的文化資產同時受到國家、州以及社區之保護。各層級機關乃至民眾都有保護的主動性,能避免層層舉報或是中央、地方執行力不同調的問題。

文化部部長龍應台表示:「修復古蹟從來不只是為了死的過去,而是活的未來與當下。」中央主管機關確實重視文資保存的價值,但要更積極預防毀損事件;除了「事後懲罰」機制應盡速完成立法,政府更應擬定「事前預防」機制,包括對已登錄、審查中的古蹟加強巡邏,或與社區居民合作成立守望相助隊,才能更有效地維護文化資產。

行動方案

一、盡速完成《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
二、納入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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