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食品安全到環境汙染案件,知名企業為節省成本,屢次違規添加、排放有毒物質,法院判決卻無法滿足社會的期待,原因為何?
去年底,半導體大廠日月光違法排放汙水,引發輿論交相指責,亦遭檢方以《刑法》「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
歷經九個月審理,日前高雄地院一審宣判,判處三百萬元罰金,總經理蘇炳碩等四人以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名,判決一年四個月至一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四或五年不等,引發社會輕判質疑。
從食品安全到環境汙染案件,知名企業為節省成本,屢次違規添加、排放有毒物質,法院判決卻無法滿足社會的期待,原因為何?
關鍵在於台灣現行法律觀念,對於公害事件的因果關係認定相當嚴格。以日月光案為例,法院認為,後勁溪底採到的鎳並非日月光的特殊汙染物,上游許多電鍍廠也會生產同樣汙染物,因此很難直接認定日月光觸犯公共危險罪,難以重罰。
台大公衛系教授吳焜裕分析,「本案很可惜!沒有取得關鍵證據。」他指出,類似公害案件,本就有科學證據不確定、毒物潛伏期漫長與汙染物質複雜的問題,傳統訴訟形態無法解決爭議。美國已開始透過司法解釋方式,納入環境風險、醫學與科技知識的專家鑑定,發展「毒物因果理論」,台灣也應及早發展類似制度,解決公害判決結果與社會情感落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