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三日一則登於報紙頭版的啟事,揭開一場長達四年的資料庫之爭。全曜財經資訊因抄襲「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內容,放於自家「CMoney計量投資決策分析系統」中,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須在報紙頭版刊登判決書。
「當初真不知道會打這麼久!」台灣經濟新報總經理錢素英說,二○○九年,當他們懷疑同業抄襲時,刻意調換關鍵數字,在文中插入公司網域名稱,結果發現對方資料庫也出現一樣的內容,於是在一○年提起民事、刑事訴訟;同時向公平會提起訴願。
由於發現抄襲到提起訴訟已超過六個月,刑事訴訟不受理;民事部分,雖求償一元,但由於難向法院證明實質損失,一審敗訴;最終台灣經濟新報僅在公平會勝訴,並獲判CMoney賠償八十萬元。一一年,台灣經濟新報再提民事上訴,最後獲智財法院判決勝訴。
這場纏訟四年的官司,結果令雙方都不滿意,台灣經濟新報難以求償實質損失;CMoney則認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的定義模糊,難以信服,已提再審。在知識經濟時代的今天,針對網路層出不窮的抄襲問題,其相關法規是否有修訂的必要,值得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