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會計師出具的專業查核報告,能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這次馬志玲夫婦的背信案,因為涉及元大證券損失之認定,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重要關鍵;然而這樣一份關鍵報告卻因為一段制式化說明,而被二審法官認為「已有疑義」;對此,《今周刊》特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前所長薛明玲,對會計審計與法律的接軌,提出下列看法:
一、釐清案情及真相是司法人員審理訴訟案件的首要工作。惟社會日趨多元,專業分工愈來愈細,各種商業活動及交易日趨複雜,法令規範也愈來愈繁瑣。以會計審計為例,許多交易之會計審計,非本科專業人士可以了解。因此檢察官或法官於審理與會計審計相關案件,如案情複雜,需要具備會計審計專業方得以深入了解真相時,建議可多借重專業人士,由其提出專家鑑定報告。
不同專業術語及思考邏輯都不盡相同,因此,檢察官或法官對於會計審計專家提出之鑑定報告內容,不論由哪一方提出,若有不甚了解或疑慮處,亦可由司法單位指定可資信任之專業人士,由其來評鑑專家報告內容之正確及可參考性,再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
二、不同專業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報告格式,因受該專業既有之規範,顯得艱澀難懂,甚或產生誤解。例如會計師為特定案件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審計準則之規範下,其報告名稱為:「協議程序執行報告」;而且在報告上亦須載明「本報告僅供……作為所述的目的使用,不可作為其他用途或分送其他人士。本報告僅與前述特定項目有關,因此不得擴大解釋為……」等字語。
此種審計規範之專用術語,檢察官或法官以其法律認知解讀,極可能認定為沒有證據證明力。因此於案件審理時,對案情有重大影響之專家鑑定報告書,宜請該專家到庭說明,以釐清疑慮並昭公信。
三、審理刑事案件,勢必有涉及法律以外專業,因此,如果有該領域專家提供鑑定報告,將有利於案情之釐清及審理之效率。惟據了解,目前法院之鑑定經費普遍不足,因此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了解實際情形,必要時提高鑑定預算,法官及檢察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非其專業可及之證據調查,能委請專家協助。(薛明玲)
(作者薛明玲為資誠教育基金會董事長,曾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高等專門職業考試典試委員、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先後於國立台灣大學會計研究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及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