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米去年以越南米混充台灣米販售,涉嫌違法牟取暴利,農委會祭出撤照重罰處分,卻在今年被撤銷。消基會認為,農糧署的表現令人疑竇叢生。
二○一三年八月,國內知名品牌山水米被踢爆以低價越南米混充台灣米,或以較低等級的白米混充一等米,以低賣高,賺取價差,引發社會譁然;同年十二月,農委會做出裁處,認定山水米供應糧商「泉順」已累計四次違規,按《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規定,直接撤銷糧商執照。
泉順不服裁決,立即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經五個月審議,今年六月,認定農委會未給糧商充分時間改善,原處分撤銷,泉順可重新使用糧商執照賣米。
對此裁決,農糧署宣稱已對廠商祭出重罰,也是戰後六十年來,首次有糧商執照受到撤銷,應可收嚇阻效果。但消基會質疑,泉順董事長李東朝與其家人共持有九張糧商執照,只要稍微更改包裝、開發新品牌,仍可順利上市。
泉順糧照多 撤一張也不怕
混米事件發生時,泉順執行長蔡寵信一度向記者解釋,是廠內工人作業疏失,將台米與越米的「桶子搞混」,並非有意為之;但當苗栗地檢署訊問時,泉順副總經理李滄偉又坦承,是自己下令員工混米,目的是以低價搶市,被檢察官以詐欺罪嫌起訴。
不過,歷經混越米風暴後,同年十一月的抽檢中,泉順又再度被抓包以其他品種稻米混充明星品種「台稉九號」,顯示被驗出後,混米行為依然故我。
制度出現漏洞,廠商被抓包也不怕,如今竟連撤照處分都被撤銷,消基會祕書長雷立芬批評,裁決無異於「打了消費者一巴掌!」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今周刊》詢問則說,他們已將泉順過往違規紀錄、事實全數向訴願審議委員會報告,委員們是就法論法,作為下級單位,「按照行政倫理,我們不會再去挑戰行政院,會選擇接受。」
細讀本次訴願決定,撤照前是否應給予「限期改善」的時間,是泉順得以復照的重要關鍵。按舊版《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規定,混合二種以上不同國別之糧食者,應分別標示其比率;業者違規超過三次,再次查獲者,主管機關則可依法撤照。
在一三年的事件中,泉順前三次違規商品的取樣時間均在八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三日裁處;第四次裁罰則在十月二十一日,但抽樣日期卻是八月十九日。
換言之,構成撤照要件的「第四次裁罰」出現問題,該商品抽樣時間比前三次開罰的商品還要早,行政處分卻較晚發出;其他三次裁罰僅費時二十六天,便完成「抽樣到處分」的行政程序;關鍵的第四次裁罰,卻花費六十四天,足足多出兩倍半時間。
這也使訴願委員會認為,農糧署沒有給業者改善機會,因此撤銷對泉順撤照的行政處分。
對於泉順糧商執照「撤而復得」,消基會董事長、律師張智剛十分不滿,認為政府輕放泉順。雖然外界懷疑,是否因訴願委員均為法律背景,缺乏食品安全知識,導致誤判,但張智剛認為,第四張罰單的「早抽樣、晚處分」問題,是訴願委員會判定泉順勝訴的關鍵,「訴願委員會沒問題,是農糧署的表現啟人疑竇,我懷疑是演了一場戲給民眾看,證明自己有在做事而已!」
行政出瑕疵 廠商逆轉關鍵
面對社會質疑,陳保基表示,農委會對於打擊混米不遺餘力,「我在立法院拜託委員趕快修正《糧食管理法》,就是我們努力的證明。」修法後,將大幅提高混米罰鍰上限為一千五百萬元及按次加重處罰,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並可直接廢止糧商登記;對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加工及進口業者,需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防止混米事件再度發生。
農糧署則解釋,做出第四次裁罰的山水米在去年八月十九日經抽樣後,二十七日隨即爆發混米事件,官方因此全面擴大抽檢,導致十九日的抽樣樣品一直被擱置,隨後又經歷法規修正風波,才會發生「早抽樣、晚處分」,現在修法後,不會再發生類似事件。
張智剛則說,消基會平日抽樣、送檢經驗豐富,「我們哪一件農產品,是什麼時候送進去,差不多什麼時候結果要出來,應該都是清清楚楚的,怎麼會有這種(早抽樣、晚處分)情形!」
以律師專業來審視此次訴願結果,張智剛也灰心地說,去年這四張罰單既有程序漏洞,無法讓泉順撤照,新法又已修正通過,除非泉順再犯,「否則農委會的確無法再推翻行政院的處分。」
轟動全國的「台米混越米」事件,就在這「啟人疑竇」的訴願結果下落幕。農糧署官員私下透露,台灣本地產的CNS(國家標準)一等米,平均市價應在一斤五十至八十元之間,若低於此價格,就可能有混米嫌疑,民眾採買時宜多加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