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拘泥於法令的保守作風近於顢頇,不僅造成業界實務上的困擾,諸多學者也頗不以為然,認為金管會目的在防弊,但枝微末節的規定,卻絲毫無助於防弊,反而形成擾民、刁難。
今年年初兆豐金控狀告金管會,兆豐金控二○○五年時配合二次金改,受命投資台灣企銀,至一○年,金管會要求兆豐金控限期處分台企銀股票;惟因市況不佳無人承購,至今兆豐金控仍持有台企銀一三.四四%股權,金管會遂於一二年十月予以處罰,停止兆豐金控申請投資案六個月;兆豐金控深感委曲,提請行政訴訟。
證券交易所前董事長、現任政務委員薛琦博士,最近也對金管會的保守作風頗不以為然。
拘泥法令 不通情理
拘泥法令 不通情理
金管會拘泥於法令,也不接受業者的申訴,逕自處分,官僚酷吏,不通情理,莫此為甚。受金管會官僚處分的金融機構與上市櫃公司,還有多少不白之冤在忍氣吞聲,特舉實例如下:
第一個例子發生在一二年,一家上市金融機構召開臨時董事會,並在七天之前發出通知(如本周一通知下周一開會),但金管會認為正確的七天前是「七加一天」(即下周二才能開會),因此金管會要對該金融機構罰款二十四萬元。
為此,這家銀行年近八十歲的董事長親往金管會,向年齡是孫子輩的金管會官員陳情,承認誤解法令、作業疏失,結果金管會仍堅持罰款。
其實,只要董事間無異議,董事會何時召開應具彈性。若召開不合程序,董事有異議,決議自然無效;這是《民法》問題,何勞金管會過問?
又如一二年上市櫃公司首開薪酬委員會,金管會明令第一次開籌備會只選召集人,七天後再由召集人通知召開第一次委員會;最近又規定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必須在董事會前七天先行召開,作成決議後再向董事會提案;如此,獨立董事必須多開一次會。
以往作法,都是審計會與董事會同一天召開,審計會先審核相關議案,無異議,即在董事會通過;反之,則該議案立即撤案。金管會管理有必要如此瑣碎嗎?《公司法》有此規定嗎?金管會有權擴大解釋嗎?會議召集程序會損及何方利益嗎?
第二個例子同樣發生在一二年,一家金融機構分行經理在外代客操作金融交易投資,總公司稽核查獲後,即主動向金管會銀行局提報,並將當事人停職,採取法律行動,稽核處也向董事會詳述處理過程。惟今年年初,金管會再度糾正該金融機構法務室,強調該案也要由法務室向董事會提報。
事實上,公司一體,稽核單位報告已融入法律處分,同一事件何須重複報告;惟金管會仍強制該金融機構法務室重提內容相同的報告。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認為,金管會與業者間溝通無礙,但不少業者並不這麼想。(攝影/聶世傑)
情有可原應從寬處理
再舉一例,一一年一家上市電子公司,因為金融海嘯獲利銳減,可分配盈餘只有○.一元,故決定全部發放股票股利。因金額太小,疏忽公司章程規定現金股息必須占一○%以上。金管會即要求重開股東大會,修正股息配發方式。
該公司陳情表示,願意具結在下次分派股息時,將當年短發之現金股息○.○一元優先補發,或接受罰款,請免予重開一次股東大會。金管會堅持不允。多開一次股東大會勞師動眾,又因為落單開股東大會,還遭職業股東鬧場敲詐;政府官員不是要苦民所苦嗎?
企業經營者天天要擔心瞬息萬變的全球景氣,以及公司業務、生產、研發、財務及人事等突發問題,難免有疏失。不像坐在冷氣辦公室的金管會官員,如此熟稔繁瑣法令,能在雞蛋裡挑骨頭。
金管會執法「冷酷無情」,欠缺同理心。只要違規,輕者罰二十四萬元,重者罰二四○萬元;公司法人處罰更重,動輒數千萬元。甚至像兆豐金控停止投資業務六個月,讓兆豐金控在東南亞、印度及中國之業務推動停擺,損失無可計量,多少無辜股民間接受害。政府不是要做人民的保母嗎?為何金管會卻像是一個惡婆婆?
金管會目的之一是在防弊,問題是這些枝微末節規定,卻絲毫無助於防弊。但卻形成擾民、刁難,令民間企業困擾不已,怨聲載道。
金管會執法要嚴謹,但是面臨「非故意違法係對法令疏失或誤解者」、「首次犯錯者」、「不影響任何一方董事或股東權益,且未引起任何爭議之事件」,應予從寬處理。
不官僚、不做酷吏、不擾民、苦民所苦,才會贏得民間的尊重。
(作者為亞太產業分析專業協進會資深產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