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這次擬議的修法方案,應該主要課稅對象的投資人,得以免稅或輕稅;無須列為主要課稅對象的創業投資人,反成了稅負最重的納稅人。
去年通過的證所稅修法,至少有兩項窒礙難行。包括股市達到八千五百點,依設算所得課稅;以及全年證券交易額達十億元者,須核實申報納稅。
此次擬議的修法內容,已將股市達八千五百點課稅的規定廢除。至於全年交易額達十億元以上的投資人,則可選擇核實申報納稅,或選擇就超過十億元部分,繳納千分之一稅負。由於選擇後者的稅負很輕,且納稅人無須申報課稅,故這次修法後,證所稅窒礙難行的問題,將獲得解決。而且新法的安定性可望維持。
至於去年通過的證所稅立法,另外有兩項備受爭議的規定。其中一項是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最低稅負,造成無證券交易所得的營利事業,反而可能成為證所稅修法的最高繳稅大戶。這個荒謬現象,也可望在此次修法時,一併廢除該項規定。
不過IPO的長期持有股東雖然只是就局部所得課稅,但仍須核實計算稅負,是此次修法方案下唯一須承擔計算稅負工作的投資人。而且由於股市交易額達十億元投資人,其最高稅負是交易額超過十億元以上部分的千分之一。相形之下,IPO股東不僅是唯一必須核實申報,而且還是稅負最重的投資人。
故擬議中的證所稅修法方案,等於放過對所有散戶及大戶證券投資人課徵所得稅,卻唯獨不放過對創業投資者課徵所得稅,其租稅待遇的衡平性難免受到質疑。
其實,對IPO股東長期持有股票達一定年限者,即使給予免稅待遇,並不會損及證所稅制度的健全發展。因為證所稅的主要課稅對象,應該是買賣證券獲利的投資人,而不是投資創業的股東。這些投資創業股東,因為創業成功而於公開市場出售其股票,即使獲利可觀,他們一生中又能有幾次這種機會?稅捐機關實在無須將他們視為證所稅的重要納稅人。
可惜這次擬議的修法方案,竟沒有檢討交易額達十億元門檻,才納入課稅對象規定的合理性。影響所及,應該納入證所稅主要課稅對象的投資人,卻得以免稅或輕稅;無須列為主要課稅對象的創業投資人,反而成為稅負最重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