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整併,須強化對整併者的規範與被整併者的權益保障,落實公司治理;想以「小」和「大」作為整併標準,恐怕永遠走不出死胡同。
這個講法聽起來義正詞嚴,但做下去恐怕處處碰壁。
首先我們要問,銀行為什麼要合併?原因無他,當然是為了合併可以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整併綜效。但經營績效良好的民營銀行會願意被公股銀行合併嗎?答案應該是沒有。為什麼?因為經營績效良好的民營銀行,不會認為被公股銀行合併可以產生足夠綜效。
那麼找上門來想和公股合併的民營銀行,恐怕會是另有所圖。所圖原因不一而足。有可能是經營者難以為繼;也有可能是想成為公股銀行中的民股大股東,好為日後介入經營權做準備。無論原因為何,如果公股併民股帶來的不是整併綜效,而是燙手山芋,那麼這種「公併民」最好別做,只能唱唱高調。
至於公股被民股銀行合併,不會允許「以小併大」的說法,恐怕也是唱高調。「大」或「小」的衡量標準在哪?最常見到對銀行「小併大」的批評,是以資產為比較標準。問題是只看資產,不考慮負債,這樣的比較毫無意義。
但是同時考慮資產與負債,也只是比較淨值大小,沒有比較獲利能力,除非是比較淨值報酬率。但比較淨值報酬率,還不能只看一年的報酬率,必須做資產品質分析,否則銀行少提列呆帳費用,衝高當年淨值報酬率也是虛胖。除了資產品質分析,銀行的客戶與員工等因素,都應該納入考慮。在這麼多標準同時比較下,很可能合併雙方各有所長,難分大小也不一定。
其實,不允許「以小併大」的觀點,是根植在「以小併大」就是「以小吃大」。是小的去吃掉大的。這當然不合理。但是銀行合併,是為了提升綜效,不應該有吃掉對方的觀念和作法。如果合併是吃掉對方,那麼小的固然不應該吃掉大的,難道大的就可以吃掉小的嗎?
台灣的企業整併,特別是金融機構整併,長期以來時常聽到「以小併大」的批評。歸根究柢,應該與合併雙方企業文化差距過大,造成的磨合效應有關。合併者對於被合併員工與制度未給予適當的尊重和調適,也許是重要原因。公股銀行併入民營銀行,尤其如此。
另外,公司治理是否上軌道,也是關鍵。台灣很多銀行都具有濃厚家族色彩,公司治理特別容易受到質疑。在這些銀行未能去家族化之前,它們的合併行為自然會被解讀成吃掉對方。
所以,金融機構的整併,特別是公股與民股合併,需要強化對整併者的規範與被整併者的權益保障,落實公司治理,以及去家族化等。至於想以「小」和「大」作為整併標準,恐怕永遠走不出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