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輕判「林益世涉貪案」,引起社會譁然,為何法官會做出讓民眾跌破眼鏡的判決?問題根源,其實是出在「只看法條、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培訓制度。
台北地方法院判定林益世並未構成貪汙罪名,而改依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七年四個月,主要理由是認為中鋼、中聯資為「民營企業」;這樣的認定,與社會大眾的「正常認知」實在相差甚遠。
說是「正常認知」絕不為過,只要稍微分析中鋼董事會的組成輪廓,就能得到再清楚不過的結論:這家公司,官方具有絕對的影響力。
姑且不論中鋼董事長全由官派的事實,單從目前這一任期的中鋼董事會名單觀察,十一席董事中,除三位獨立董事及一位代表中鋼工會的董事外,其他有三席董事(含董事長)為經濟部法人代表,其餘四席董事則分別為景裕國際、高瑞投資、群裕投資及鴻高投資的法人代表;這四家公司背後的大股東同樣為中鋼的轉投資公司,顯然,官方的確掌控中鋼董事會逾半的席次,若這樣還要硬說中鋼是沒有「政府干預」的民營企業,能接受者恐怕少之又少。
現任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為經濟部法人代表。(攝影.陳俊銘)
問題根源一 封建培訓恐扭曲法官人格
對此,前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目前為政大法律系教授的陳惠馨感慨地說,法官本身沒有問題,問題根源其實在於法官的培訓制度。極度封建的培訓過程,養成法官「只看法條、不食人間煙火」的結果。
首先,這些用盡畢生努力「一舉高中」的「準法官或準檢察官」們,都得全部移訓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原司法官訓練所)。在兩年的培訓期間,每周一到周五從早到晚八小時滿滿的課程,幾乎毫無喘息空間,甚至還安排二到三位隨班導師,晚上陪同這些準司法官們復習功課。
此外,亦有規定上課時嚴禁開啟手機;每日排定值日生,上、下課時帶領學員「鼓掌迎送」老師,不得在餐廳之外的地方吃東西……,「這簡直比小學生還不如,對於培養法官的獨立人格,絕對是幫倒忙。」
陳惠馨認為,法官必須要有獨立的人格與思考能力,但為期兩年集中營式的教育訓練,形同是在扼殺法官的獨立思考空間。
曾經到司法官訓練所演講的陳惠馨,記得當時詢問台下學員,「覺得自己是自由的請舉手。」沒想到只有兩位「未來的司法官」敢舉手,「這很明顯是哪裡出了問題」。
不只如此,陳惠馨繼續說道,培訓期間的平日晚上還有宵禁(除周三、五外,晚上十點前須返所),等於將來要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官,從一開始,自己的人權即遭受「傷害」。經過如此封閉的兩年培訓,即使再優秀的法官,其人格都可能會在不自覺的情況下遭到扭曲。
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網站的教育內容中,可看到學員在短短兩年所要學習的專業,從基礎的案件如何偵辦、審理、處理流程,到跨領域的專業,如財經法規、消費者法、環境法規、土地法規等,甚至於法醫實務、交通事故鑑定、測謊技術、DNA採證、電腦網路犯罪、商業會計查帳技巧,以及醫療糾紛實務等課程,幾乎無所不包。
在這些專業課程之外,被視為「法官搖籃」的司法官學院,當然不會輕忽法官人格培養的重要性,所以可看到弱勢族群關懷、藝文音樂欣賞、體育康樂活動等提升人文素養的課程,亦羅列於教育內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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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根源二 法官、檢察官應分開受訓
如果,連法官本身都變得不敢反抗「不合理」,更遑論法官能夠藉由練習書法,培養獨立人格與社會關懷了。
除了培訓方式不當之外,在學者眼中,目前將法官與檢察官一起受訓的作法,也有進一步的檢討空間。
「台灣將法官與檢察官統稱為司法官,這是相當含糊的用語,其實,兩者的職責與扮演角色大不相同,擺明就不適合在一起受訓。」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任高榮志直言。
陳惠馨亦強調:「從一開始,法官與檢察官就應該要分開養成,否則,在行政體系下受訓的法官,很難培養獨立人格與批判思考。」
若說法官的審判權之於司法權,檢察官的偵查權則之於行政權,說白話一點,檢察官的上級為法務部,一般是代表「國家」的立場,進行訴訟;法官則屬於獨立個體,在案件中扮演「沒有立場」的第三方,然後根據對案情的掌握程度做客觀的最後判決,因而若把這兩者一同培訓,顯然不妥。
此外,年輕法官人生閱歷不足,同樣一直為人詬病。
二○一一年錄取司法官的七十一位考生中,有六十六位年齡不超過三十歲,這其中更有三十八位落於二十一歲到二十五歲年齡層。
問題根源三 年輕法官與社會嚴重脫節
其實,二○一○年民間發起的「白玫瑰運動」,就已公開質疑部分「恐龍」法官明顯與社會脫節,未料這一次對「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法官的適任性再次受到挑戰,社會更浮現應該全面檢討的聲浪。
高榮志認為,政府至少要先做到法官與檢察官分開訓練,讓行政、司法不要再攪和在一塊,這樣才得以邁出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至於短期內的解決之道,陳惠馨建議,在面對社會極為關注且有所期待的重大事件時,政府應該要設立新的機制,讓法官能夠擁有其他管道了解案發始末與全貌。
若沒有這樣的機制,要在面對龐大的壓力下,又必須謹慎接觸外界資訊,法官自然會選擇在法條的字裡行間中尋求最佳解答,如此反而可能忽略較為貼近事實的聲音。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再看台灣的法官養成,從「一試定終身」的任用制度,到嚴格幾乎禁絕對外接觸的培訓課程,似乎反而是把「社會經驗」當成法官禁忌一般。
這樣的法官養成制度下,「與社會脫節」的判決只會愈來愈多,而民眾對司法的信賴與敬重,恐怕就愈來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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