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件密室殺人案:十人小包廂裡,發生了警匪槍戰。帶頭攻堅的警察蘇憲丕身中三槍,英勇殉職。到底誰殺了蘇憲丕?凶器當場查獲,嫌疑犯是包廂內的七個人,全數落網。沒想到,這樣的一個案子,關鍵的開槍者死了,在疑點重重下,卻判了在場的鄭性澤死刑。
編按:獨立記者張娟芬自二○○三年開始,研究台灣被判死刑的冤獄案件,其中,發生在○二年的這起「鄭性澤案」充滿疑點。此案目前仍在爭取再審,《今周刊》特邀張娟芬現身報導這起「懸案」,盼能引起各界的討論與關注。
案子發生在○二年一月五日深夜,第一現場在台中豐原「十三姨KTV」的包廂裡,最關鍵的人是羅武雄。那天他喝醉了,在包廂裡對著天花板開槍,又對著桌上的一支高粱酒瓶開槍。於是KTV的員工報警,警察很快趕到。
警方自包廂外展開攻堅,一陣激烈槍戰後,員警蘇憲丕身中三槍,送醫不治;羅武雄身中兩槍,當場氣絕。從蘇姓員警中彈的傷口可以判斷,槍手從正前方向他開槍。
照現場座位來看,最有嫌疑的人就是羅武雄。可是法官的確定判決卻認為,坐在包廂另一側的鄭性澤在槍戰中離開位置,朝蘇憲丕開槍。鄭性澤被判死刑。
會判有罪,是因為鄭性澤自己承認了:他有對警察開槍。但他是在什麼狀態下承認的呢?檢視他在警察局寫自白書時,警詢錄影帶擷取下來的畫面,他的雙眼好像上了煙燻妝一樣,尤其左眼浮腫,非常明顯。
▲「鄭性澤案」發生在2002年,被告鄭性澤(上圖左一)當時在警局寫下自白書後,雙眼瘀傷浮腫(下圖),疑遭警方刑求。
(圖片來源/檢詢錄影畫面)
煙燻妝與無影腳 憑空生出
鄭性澤在槍戰中受傷,送到豐原醫院包紮,病歷上完全沒有提到眼睛的瘀傷。等到早上七時左右,鄭性澤在警察局製作自白,這時左眼就腫了。當天晚上他被送到看守所羈押,體檢表上也清楚記載「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
在槍戰中,鄭性澤的左小腿中槍,開放性骨折。意思是骨頭斷掉,而且穿出皮膚表面。鄭性澤被帶到KTV去做現場勘驗時,完全沒辦法走路,坐著輪椅的他,左腳從膝蓋一直包紮到腳板,只露出腳趾頭。這樣的傷勢,能讓他在槍戰中健步如飛,跑到羅武雄身旁去開槍嗎?
開放性骨折非常痛,而且因為有傷口,所以一定會流血。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走過去對警察開槍,又走回來。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走道上應該會留下血跡。可是現場照片清楚顯示,開槍位置的地面上沒有血跡,座位轉角處也沒有血跡。唯有鄭性澤座位旁的地上留下了血跡。
鄭性澤說,槍戰開始的時候,他很害怕,整個人縮在座位上,直到槍聲停歇,警方叫他們爬出去。比照他身旁地面的血痕,確實就是朝向門口的拖曳狀。
現場一共查獲四把槍。凶槍掉落位置,是這個案子最關鍵的證據。可是,偵查卷宗內的現場照片卻是——四把槍整齊排放在沙發上,簡直像是網拍照!
案發現場座位示意圖
▲被判死刑定讞的「鄭性澤案」充滿疑點, 包括現場座位、槍擊位置、凶槍指紋、彈頭勘驗等現場採樣,都不夠周延。
現場遭破壞 凶槍也沒驗指紋
鄭性澤說,那天羅武雄帶了四把槍,兩把制式、兩把改造。羅武雄身上放不下,所以將兩把改造手槍交給鄭性澤保管。結果發生了槍戰,鄭性澤被警察刑求,所以只好承認。檢察官訊問時,那些打他的警察都還在,他不敢翻供,只能迂迴的說:「請檢察官驗那兩把槍。」他心想,我那兩把改造手槍明明就沒有開槍,只要去驗物證,就會還我清白啦!
匪夷所思的是,檢察官卻沒有把四支槍拿去驗指紋。直到一審法官才將四把槍送驗,結果凶槍上並沒有鄭性澤的指紋。至於那兩把改造手槍,檢驗以後也證實,確實從未擊發,與鄭性澤的供詞相符。
然而,這起槍擊案的許多重要證物都沒有蒐集。除了凶槍沒有立刻驗指紋外,還包括羅武雄身上所中的兩槍貫穿子彈;台中豐原分局鑑識組竟沒有取出彈頭;卷子裡也沒有羅武雄的陳屍照片。
根據警政署頒訂的《刑事鑑識規範》,這些證據都是刑事鑑識的基本動作。這起○二年的案子距今不過十年,但草率糊塗的程度,令人為殉職的警察蘇憲丕感到憤怒不平。
可以確定的是,警方所掌握的證據並沒有全部送交法院。例如,偵查卷內照片顯示,當天有員警在現場持錄影機蒐證,可是拍得的錄影帶卻沒有送給法院。
又例如,豐原分局將證物送驗時的公文沒有連號,編號從「豐警刑字第○○一號」開始,陸續有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六;但是「之五」卻神祕地消失。「之四」與「之六」的送驗物品都是現場彈頭;「之五」會不會就是解謎的關鍵——打死羅武雄的彈頭呢?
檢警辦案的心理現場
讓我們重回案發那天:○二年一月五日深夜,重建檢警辦案的現場,他們是怎麼想的?
一月五日深夜,豐原分局局長洪吉典向媒體說明案情,他比著雙槍的手勢說:「這個死者是拿兩把槍,一直開出來。」「死者」指的是羅武雄。
一月六日,「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也記載,羅武雄持雙槍朝警方開槍。
在蘇憲丕公祭的現場,一位警察畫了平面圖,向媒體解釋槍戰過程。記者問:「羅武雄第一個開槍?」
警察說:「第一個開啊!全部都對他射擊了。後面有一個再補兩槍,旁邊開出來的。」
記者:「鄭性澤坐的那個位置?」
警察:「對。」
一月十日,檢察官訊問警察王志槐(註:當晚一起支援的警察),王志槐說:「蘇憲丕一進入便對著羅武雄說:『不要動!』羅武雄直接開槍。」
到這個時候為止,警方的想法很明確:羅武雄和鄭性澤一起把蘇憲丕打死了。
接下來,出現了兩份重要的文件。一月十一日,蘇憲丕體內的子彈比對結果顯示,三顆都是從制式克拉克手槍射出,所以凶槍只有一把,就是制式克拉克。一月二十一日,隔壁包廂牆壁上的子彈比對結果也出來了,也是制式克拉克手槍射出,那是槍戰之前,羅武雄發酒瘋、射高粱酒瓶的那顆子彈。所以羅武雄持有制式克拉克。
按照一般人的邏輯,這表示羅武雄就是凶手。但是偵辦此案的檢警人員,出現了一個大轉彎。他們在一月二十二日找來鄭性澤、吳銘堂與梁漢璋(槍擊案當天在場者),重新製作筆錄,目的在證明「羅武雄把槍交給鄭性澤」。
其實警察的最初陳述,就可以否定「交槍」說。洪吉典分局長和刑事案件報告書都表示,羅武雄「手持雙槍」。如果羅武雄把凶槍交給鄭性澤,那羅武雄就只剩下一把槍了,何來「雙槍」?
筆錄是最容易製造,也最容易扭曲的證據。「交槍」筆錄之後,警察高豫輝與王志槐的職務報告就跟著含糊其詞,等到一月二十八日出庭時,他們就改口說羅武雄沒開槍。
這就是檢警辦案人員的心理過程。他們起先認為羅武雄與鄭性澤一起打死警察,直到科學證據顯示:凶手只有一人、羅武雄持有凶槍。這時檢警應該根據科學證據來修正自己的假設,可是他們卻一手用筆錄製造出「交槍」說,另一手推翻自己的證詞,改口說羅武雄絕無機會開槍,所以一定是鄭性澤。
人證俱在 物證怎麼說?
其實,與其相信人的證詞,一個案子最重要的,還是物證。
本案誰持有凶槍?羅武雄。至於鄭性澤有沒有摸過那把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因為槍上沒有鄭性澤的指紋。
誰有開槍?羅武雄。至於鄭性澤有開槍嗎?所有人都說沒看到他開槍,包括警察也沒看到。
誰坐在開槍位置?羅武雄。至於鄭性澤有沒有跑過去開槍,又跑回來?客觀上不能,因為他小腿開放性骨折,劇痛、行動不便,走道地面都沒有血痕;主觀上也不會,何必忍痛負傷繞遠路?
最後,彈殼掉在哪裡?羅武雄附近,沒有掉在鄭性澤附近。
另外,確定判決提到鄭性澤手上有火藥殘留,並以此為判罪的理由之一。但本案在場的七人之中,有四人手上有火藥殘留。
因為現場是狹小的密閉空間,射擊的火藥殘跡會彌漫在空氣中,然後慢慢沉降。鄭性澤的座位在蘇姓員警射擊的火線上,也因此,他的腳才會被流彈所傷。所以他手上的火藥殘留實在不足為有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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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大白時機已到?
鄭性澤案在○六年五月死刑定讞。然後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就開始準備執行他的死刑。卷宗裡的公文來往令人驚心,一項一項詢問:有沒有再審?沒有。有沒有釋憲?沒有。有沒有精神耗弱?沒有。
這樣一個缺乏物證、千瘡百孔的案子,在法務部眼裡,竟是可以殺的。鄭性澤之所以活到現在,並不是靠司法體系的糾錯機制,而是台灣從○六到○九年停止執行死刑了。
不過,鄭性澤案並非沒有真相大白的機會。這個案子的重要證物,例如現場蒐證錄影帶、消失的「之五」號公文,以及當初專案小組的會議紀錄、完整現場照片與彈著點數據等等,只要追查出來,一定石破天驚。
義務辯護律師團也已根據卷內的現場平面圖,製作了合比例的立體模型,只要開啟再審,就可以進行專業的現場重建和彈道比對。
去年,「江國慶案」引發重大民怨,但逝者已矣。現在,「鄭性澤案」欠缺的只是司法制度的勇氣。鄭案律師團提出的再審聲請,正在最高法院與台中高等法院之間反覆踢皮球,而那些明知存在卻被隱匿的證物,還塵封某處。我們唯有秉持追求真相的良知,永不放棄,鄭性澤案來者可追。
(本文作者為獨立記者暨作家)
▲「冤獄平反協會」由台大法學院副院長王兆鵬、律師羅秉成等人士發起、成立,首先救援的目標是鄭性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