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最重視的兩岸投資糾紛,尋求國際仲裁機制解決的希望,在《兩岸投保協議》簽署的那一刻,已確定落空了!我方到底換到了什麼?退讓了什麼?台商在大陸投資從此能高枕無憂嗎?
備受廣大台商期待的《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終於在「第八次江陳會」上簽署了。該協議內容帶給台灣一個啟示,即「兩岸雙方之間的是非,應該由兩岸自己來解決,不可鬧到國際去」。這項兩岸特殊政治現實下的產物對於台商的保障,其實是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雖然這項《兩岸投保協議》所設定的保障方向,是「兩岸雙向」,也就是中國方面保障登陸投資的台商,以及台灣方面保障入台投資的陸商。然而,目前登陸台商已有八萬多家,而來台投資的陸商只有兩百多家,數量非常懸殊。因此,該投保協議在現階段,主要是鎖定台商需求。而人們若要檢視該協議的優劣得失,也必須從台商角度出發,才看得到它的底蘊。
台商可回娘家告狀討公道
總的來看,《兩岸投保協議》洋洋灑灑十八條,大約四千字,外加一篇關於人身安全保障的備忘錄,整個內容充滿了艱澀的法律名詞,如以通俗的概念來解析,可說其通篇鎖定的重要課題,不外乎下列兩項:
一、台商和大陸地方政府的爭端(P2G)如何解決。這種爭端,譬如地方政府強行徵用台商土地,而未給台商合理補償,引起台商不滿。類似情況的處理方式,依《投保協議》規定,可由當事雙方進行協商,也可以訴求投資地之「上級」協調機制出面解決。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必要時,提請兩岸官方「經合會」的投資爭端協處機制,進行調解。
二、台商和大陸廠商間的商務糾紛(P2P)如何解決。這種糾紛,譬如大陸合資對象的出資未依約如期到位,使台商的投資計畫遭受重大挫折。
類似情況的處理方式,依《投保協議》規定,可以提交大陸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在當事雙方合意下,提交台灣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至於仲裁地點,可以選擇台灣、大陸或任何「第三地」;只是,承辦的仲裁機構一定是兩岸雙方的機構,不能找第三地的仲裁機構。
由上述兩項綜合看來,新簽署的《投保協議》,與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台商在大陸萬一被地方政府或當地廠商「欺負」時,可以「回台灣娘家告狀」;而娘家的官方或仲裁、調解機構,也因該協議而有理由出面,幫他們討回公道。
過去台商在大陸的爭端或糾紛,都只能尋求「大陸單方解決」,輸贏也都由大陸方面決定。如今有了《投保協議》,台灣官方和相關機構即「師出有名」。這是台商權益保障機制的強化,因而大陸台商圈的意見領袖們,對該協議的評價大都是正面,少有負面的聲音。
大陸當局更認為,這樣的協議內容,是對台灣最大的善意。依大陸對台智庫學者的普遍看法,如此對台商的保障幅度,已超過了國際慣例;因國際慣見的投保協議,並無規範廠商和廠商間「P2P」糾紛的處理,而今《兩岸投保協議》仍將其列入,說明兩岸關係是迥異於國際關係。
更何況,本次《投保協議》另以備忘錄方式,對在大陸因涉案而被拘留的台商,給予「一律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的待遇,這已是「超越國民待遇」的優惠。因大陸《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並非「一律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亦即對涉及國家安全、團夥犯罪等案件,有「不必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例外規定。由此可見,大陸自認《兩岸投保協議》的「惠台」程度,已是超乎常規。
超越國民待遇換國際仲裁
大陸方面作了一些「讓步」,主要是因為兩岸的特殊政治環境,對方無非是想要傳達一項明確訊息:「只要避免讓台商權益保障問題國際化,你有什麼要求儘管提出來,我會盡量做到。」可是,大陸方面這樣的訴求方向,卻已壓制了我方的「經貿問題國際化」導向。
原來我方曾大力爭取,在《兩岸投保協議》中,引用「國際仲裁」來處理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爭端與商務糾紛問題,但大陸方面堅決不允,也不想因此和我方鬧翻,最後只好以上述的「一律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等超越國民待遇事項,來交換我方放棄「國際仲裁」訴求。
所以,《兩岸投保協議》最終的結局,並沒有「兩岸雙方誰輸誰贏」的問題,只是確認了「兩岸的問題,兩岸自己解決」的原則。看來我方將來任何促使「兩岸經貿國際化」的行動,都會面對大陸方面的強大阻力。
不論簽不簽協議,台商自己的競爭力仍是最重要的因素。如果台商的競爭力夠強,和大陸談判投資項目的立足點較高,所簽出來的投資契約,對台商的保障程度自然比較大;反之,若台商的競爭力不行,只能仰賴於大陸的優惠,那投資契約對雙方糾紛的處理,就難以引用《投保協議》的「台灣仲裁或調解」條款,將來萬一和大陸方面發生糾紛,只能由大陸方面作主。
《投資保障協議》雖然是簽了,但是台商還是「日頭赤炎炎,隨人顧性命」,只能自求多福了,畢竟無論多漂亮的條文,都無法保障所有台商的權益完美無缺。
(作者為《投資中國》信息網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