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不上道」在國內已宣導十餘年,但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件卻居高不下,近日層出不窮的酒駕事故甚至涉嫌重大惡意。為防止酒駕,許多國家都加重裁罰。酒駕罰則相對較輕的台灣,該參酌其他國家的作法,修法立重刑,杜絕酒駕悲劇再度發生。
酒駕肇事的葉少爺因過度炫富,引起社會公憤;南投洪姓男子酒駕撞傷人後,又回頭輾死老翁,更引起社會譁然。正當警政署長下令嚴加取締酒駕,十八日又傳出一則丈夫酒後駕駛葬送妻子性命的新聞。近來連番酒駕肇事案件不僅讓人唏噓,也讓用路人的道路安全亮起紅燈。
台灣酒駕過失致死的刑責少則一年,最多僅七年,是否該加重量刑,成為法界討論的焦點。
台灣為遏阻酒後駕駛的相關法律條文,訂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包括酒精濃度過高,或吸食管制藥品之駕駛人,經查確證,會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年,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執照二年,至人重傷或死亡,則終身吊銷執照,不得再考領。
國內酒駕交通意外層出不窮,對於是否該加重處罰,各界看法不一。(圖片來源/UDN.COM)
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酒駕法案連年修 死亡人數仍連年攀新高
為加重嚇阻效果,原本僅屬於行政罰的酒駕行為,也於一九九九年「入罪化」增訂《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後駕車之行為得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但根據監察院的調查,二○○○年到○九年的十年間,因酒駕而造成的傷亡人數高達九萬七八○九人;一○年、一一年因酒駕肇事致死人數甚至超越其他刑案致死人數。有鑒於此,台灣於一一年十一月通過修法,將酒駕行為的處罰上限提高為二年,罰金提高為二十萬元,致人於死者的刑責也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一二年一月至三月,酒駕肇事死亡人數仍為各刑案致死人數之冠。
若干立委最近都提出相關修法提案,對照他國酒駕裁罰條文,台灣實屬輕判。
以美國加州為例,酒駕致死,最高可處十五年甚至適用死刑。在英國,酒駕致死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及無上限之罰金。日本酒駕致死的最重刑期則高達二十年,針對酒駕也有「連坐」的規定。
查閱近年台灣地方法院有關酒駕致死案件的判例,大多數被判決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因其為初犯,或有相當程度的悔意,法官即予以「緩刑」;但對受害者而言,很難接受「殺人不必接受牢獄之苦」的邏輯。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副執行祕書洪文玲表示,酒駕應該視同謀殺,肇事刑責理應加重,「因為酒駕肇事傷害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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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防堵嚇阻勝於事後制裁? 國外作法值得借鏡
學界對於提高刑度則有不同的看法。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陳志輝指出,與其提高刑度,不如將現階段的裁罰下限提高。「如果調整為最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被告不會輕易得到緩刑,也能顧及受害家屬的觀感。」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副教授也指出,加重刑度將會違反法律的比例原則。「如果酒駕致死的刑責加重到十年以上,會和故意殺人罪的刑責相當,這樣等於是把『過失』的罪責提高到『故意』,不甚妥當。」
對此,洪文玲則認為:「喝酒和開車都屬於自由意志可以判斷的行為,合併在一起,應該已經達成『故意』的定義。」
事實上,在若干立委參照他國法律的同時,其實也必須考量法源之不同。和台灣系出歐陸法系的日本,雖將酒駕致死的裁罰上限定為二十年,但能以最高上限做出裁決的法官極少。
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日本是將酒駕致死行為定義為「故意」,所以相關裁罰也被列在《刑法》蓄意殺人的章節內,不會違反比例原則。
台灣若要依照近日輿情「比照辦理」,將「酒駕」視同「謀殺」,恐怕得把整部《刑法》的刑度都重新調整過。
黃帝穎律師指出,酒駕過失致死和謀殺兩者之間的惡意仍有落差,「大部分不像『葉少爺』這麼極端的案例,被告都具有一定悔意和賠償誠意,法院予以緩刑,是要讓被告保有工作能力,持之賠償受害者家屬。否則,也可能變成是兩個家庭的破碎。」
警政署已發出通報,勒令加強取締酒駕行為。陳志輝建議:「大部分的取締都集中在晚間十點到十二點,但近來多起案件都發生於天亮,或許第一線警力該思考調整取締時間。」
在美國加州,只要有酒駕即使沒有肇事依然會有「前科」,駕駛人必須在車內安裝「汽車發動酒測系統」,這種裝置對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車內有酒味,就無法啟動車輛。而哥倫比亞特區,酒駕者會被要求觀賞一套酒駕事故慘不忍睹的影片,累犯者甚至會被強迫參觀停屍間。
而美國俄亥俄州,有酒駕肇事紀錄的車主,其汽車將掛特別車牌,表明其駕車只能用在上下班等特別用途,或許各方在討論酒駕要不要加重刑度之際,美國各州五花八門防堵酒駕的作法,也值得各界學習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