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讓全台灣上市櫃公司老闆聞風喪膽的法律是什麼?答案是《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之一條的「內線交易罪」。雖然今年政府二度修法,卻還是無法磨利這把用來保護小股東的大刀。
十月二十一日,就在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因涉入紅火案,被台北地院一審宣判九年有期徒刑的三天後,行政院通過《內線交易法增訂豁免條款》,明訂只要符合四項要件,且不屬於五種特定狀況,便無須背負內線交易的罪名。
即使不採用新修條文或是豁免條款,辜仲諒九年徒刑也沒有一天是因為內線交易而來;根據判決書指出,涉嫌內線交易罪部分,因為合議庭認為中信金獲准投資兆豐金的重大消息,成立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財務長張明田密集以三百億元資金完成之時,因此○五年八月至十月期間,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不屬於內線交易,這個關鍵性認定,讓辜仲諒獲得無罪判決。
「重大消息」定義與成立時點是判決內容關鍵
但事實上不只辜仲諒,回顧這幾年檢調浩浩蕩蕩搜索偵辦的內線交易案,包括聯電洪家聰、友達李焜耀、英華達張景嵩、鈺創盧超群等人,統統喧騰一時,但一審亦全數獲判無罪,從這些結果來看,不禁引人深思,檢調起訴的主觀認定與內線交易罪法條的模糊地帶,究竟存在著什麼樣的差距?
「用字變了,定罪率不見得會改變。」投保中心總經理簡立忠說,內線交易案在法院上攻防最激烈的重點,是「重大消息」的定義與成立時點,而非法條敘述上用字模糊不清,道破上述案件判決內容的關鍵。
《證交法》明訂,重大消息包含公司的財務、業務或證券的市場供需、公開收購,具體內容對股價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儘管法條寫得很清楚,但在實際判決上,在檢調與法官的心裡,仍然出現難以界定的灰色空間。
舉例而言,翻開上市櫃公司財報,財務項目林林總總少說就有幾十項,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宋耀明就說,毛利率升降算不算重大消息?那營收、獲利呢?實務上很難界定哪些屬於重大消息,哪些不是。
從鈺創董事長盧超群夫婦涉嫌違反內線交易案的例子來看,被認定用來規避股價下跌損失的財務項目,不是常見的獲利或每股盈餘,而是「毛利率」,或許可以看出現行法規的不周延之處。
○六年四月十一日,媒體報導鈺創首季毛利率自前一季二六%,大幅下跌近五成至一四.一九%,股價因此連續跳空跌停三天,這時,檢調注意到在二月二十二日申報轉讓持股三千張的盧超群夫婦。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檢調起訴的理由是,盧超群早在二月二十一日鈺創公司內部的財報會議上,便已提前知道毛利率下跌的消息,並於利空消息尚未公告之前,先趁鈺創公告營收連續十四個月成長、一月創下八.七億元歷史新高,指示太太廖淑娟逢高出脫持股三千張,規避明知「第一季毛利率較前一季大幅衰退五成」的股價下跌損失近兩千萬元。
但盧超群在法庭上亦強調,毛利率與公司獲利多寡並無正相關,並非足以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且毛利下跌是因傳統電子業淡季影響,應與去年同期比較,而非與前一季度傳統旺季相比,比較基期明顯錯誤。
《證交法》未與時並進更新正是問題根本
最後法官審理認為,首先,無論在《證交法》、金管會、證交所與櫃買規定上市櫃公司必須申報的事項裡,都找不到將「毛利率」設有列舉為重大消息的規定,因此判定「毛利率」並不屬於足以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最後,法官判決盧超群夫婦內線交易無罪。
不過,同樣的情況,卻可能有不同的命運。從鈺創因毛利率被起訴內線交易罪的判決,反觀台開案因趙建銘在三井宴上提早從蘇德建口中聽到聯貸案的消息,同樣是不屬法令上的重大消息規定,卻被重判七年,結果亦值得玩味。
宋耀明指出,法源上台灣的《證交法》援引自美國《證交法》所規定內容,但美國隨著內線交易的判例演變不斷更新法條內容,台灣卻未與時並進,正是問題的根本,「什麼是重大消息?定義必須要明確,就算是其他未被列入的部分,也應該要把原則給講出來。」
其次,在重大消息成立時點的部分,現在《證交法》一五七之一條雖修改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且公開前或後的「十八個小時」內不得以自行或他人名義買賣股票,但立委羅淑蕾坦言,文字敘述看起來更明確,但問題卻沒解決,因為「如何證明知道消息,才是檢調辦案最困難的地方」。
她進一步說,實務上法院進行內線交易案審理,界定重大消息成立多以董事會決議作為判斷依據,但檢調辦案所追查的重大消息,卻多半不是從董事會內容而來,兩者認知上的落差,也導致了內線交易案判刑者極少的情況,這些都應該要進一步修訂更合適的法律條文,才能改善現況。
內線交易案被檢調移送法院偵辦,其中耗費的人力、物力資源無法估計,更不用提當事人所受的煎熬,這些都還不是最重要的問題,最嚴重的是司法公信力所受到的損害;台灣修法進度若能隨著資本市場變化,定期檢討更新,相信才能建立健全的市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