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七百二十戶股東以每股四十二.五元參與昱晶能源增資,到十二月股價曾一度衝上一○七元,今年一、二月也多維持九十元水準,昱晶卻拒發股票強迫退款,之後才再度發放二十一戶,其餘股東打算提集體訴訟,公司怎麼回應?
「投資股市二十年了,從來沒有遇過繳了錢,公司竟不發股票的。」陳小姐氣急敗壞的說,去年十一月以原股東身分參加昱晶能源(三五一四)的現金增資,認購價為四十二.五元,到了一月,股價站上九十元,眼看帳面價值暴賺一倍以上,卻遲遲領不到股票將獲利落袋,去電詢問之下,股務代理機構回覆竟是:「公司將不會發放股票,而是會以原繳股款加計利息退回。」
收到通知書已過繳款日
此舉等同於公司收了股款,不發股票,再強迫退給股東,在台灣證券市場發展已相當成熟的今日,發生這樣的爭議的確相當罕見。令人意外的是,陳小姐並非單一個案,連同陳小姐,共有七百二十戶股東在催繳期間繳納了款項,其中甚至還包括兩戶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由於自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一月間,昱晶股價大漲超過六成,據統計,這次現金增資案共有一萬七千多張股票未被認購,按規定,昱晶可尋其他特定人認購,因此,部分股東強烈質疑公司拒發股票的動機。
投資人保護中心法務處長趙順生表示,爭議的起因,來自於去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昱晶能源公告辦理普通股現金增資案,依公告,繳款期限訂在十月二十三日至三十日,但以國內上市櫃公司一般情況,現增認股的繳款期限多半給予一個月左右時間,於是,不少昱晶股東反映繳款期限太短,難以完成認股動作。
陳小姐即表示,只有一周的繳款期間,和過去遇到的慣例不同,且據投保中心指出,不少股東甚至是十月三十日後才收到通知書,根本來不及繳款。
去年十一月四日,昱晶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九八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催繳公告」,將催繳期間延長一個月,股東可自十一月六日起至十二月七日止,持原繳款書至全省第一銀行繳款。
陳小姐繳了五十幾萬元認購了十餘張,一月六日,陳小姐主動到第一金證券股務代理部門,得到回覆竟是:「公司將退還股款,並加計利息」。
昱晶能源對於這批股東的回應是:「並非本公司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公告(催繳公告)之催繳對象」。
昱晶的聲明這樣寫到:「原有股東如未遵期行使新股認購權者,其新股認購權已喪失,即非『認股人』,本無繳納股款之義務,故非屬『認購人』之原有股東,並非本公司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公告之催繳對象。」記者詢問,此聲明中之「認購人」定義究竟為何,昱晶表示,「催繳公告是針對已於十月三十日前保留認股權益(來電或來函)但卻尚未繳款的股東。」
爭議點在於,昱晶的催繳公告裡面對「股東」並無特殊定義,公告寫到,「本公司九八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認股繳款期限業已於九八年十月三十日截止;惟有部分股東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自九八年十一月六日至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第一銀行全省各地分行辦理繳款事宜」。從公告內文中,的確並未特別強調催繳對象的特殊條件限制,以致讓陳小姐等七百戶股東「誤認」自己仍符合認購現增資格。
對此,昱晶表示,寄送給股東的認股繳款書,已於注意事項第六點聲明「逾期未於股款繳納期限內繳納股款或表示認股意願者,喪失其新股認購權利。」
逾期繳款曾再三確認可行
然而,股東張先生表示:「在跟我們收股款的時候,公司可不是這樣說的。」他說,十二月自己持原繳款書向一銀繳款時,承辦人員曾致電昱晶詢問「逾期的繳款書款項,能否辦理收款?」得到肯定的答覆。張先生為再三確認,又親自打電話到昱晶詢問,得到答覆也是「可以繳,趕快來繳」。張先生質疑,若不符合昱晶能源認定的「認購人」資格,何必接收股款呢?
「這根本是欺騙投資人嘛,不可以就說不可以,現在錢也收了,等於是大家借錢給你去周轉。」陳小姐生氣的說,事件發生期間從去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波繳款日)到今年一月六日,昱晶已從五十五.八元漲至九十三元(見圖),而大盤也從七千六百多點漲到八千二百多點,這段期間,七百二十戶股東帳上一共約一五九二張股票,而以認購價四十二.五元計算,中間價差超過八千萬元。
弔詭的是,原先七百二十戶在今年一月六日遭拒發股票的股東中,昱晶能源事後卻發放其中二十一戶股東股票。但公司回應,「那二十一戶是因為符合在繳款期間內繳款,且有致電到公司主張保留權利。」
上市公司對股東有一定之責任與義務,昱晶已受到股東強烈質疑其誠信問題。趙順生表示,由於本案涉有損及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將受理投資人登記,對昱晶提出集體訴訟,並訴諸民事賠償。陳小姐無奈的說:「就算官司打贏了,頂多還我們股票,到那時候,說不定股票已經不值錢了。」但是她還是主張應該提出訴訟,免得上市公司輕易的忽視了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