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判決書上承認馬林兩人沒有收取不法所得,判重刑的惟一理由是他們縱容吳淑珍,這種理由如果成立,則首長辦公室主任與監軍何異?法官把馬林兩人視為共犯,在法理上站不住腳。
扁案是具有總統特色的貪汙案,不是單純貪汙。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更是特殊,沒有前例可循。阿扁在總統任內,以不同名目獲得二、三十億元錢財,光這一點就該被判重刑。雖然判刑結果一樣,但用國務機要費的理由判無期徒刑,在法理上和政治上確有可議之處。
國務機要費應公款公用,扁家把它當作家用錢,看在小市民眼裡,當然認為他們罪有應得。如果他們知道這是貪汙枉法,不可能如此肆無忌憚,這一點和一般貪汙不大一樣。但扁家把豪奢特權,當作第一家庭「應有」待遇,在政治上和道德上,犯下不可原諒的錯誤,光這一點他就應受嚴厲處罰。
扁家收取企業界獻金,從千萬元起跳,其中對價關係不易證明,但阿扁連任後,自己沒有選舉,何須政治獻金?如真為民進黨著想,為何以兒女名義祕密存在海外?如此龐大的政治資金,可以讓他繼續操控民進黨,在政壇上呼風喚雨。這種政治野心一旦得逞,台灣政治會有走上光明大道的希望嗎?阿扁的建國基金之說即使為真,民進黨也應該唾棄。
同案被判二十年和十六年的馬永成與林德訓兩人,判得冤枉。法官在判決書上承認他們沒有收取不法所得,沒有得到一毛錢好處,判重刑的惟一理由是他們「縱容」吳淑珍。這種理由如果成立,則首長辦公室主任必須負責監督首長一家人的生活品德,其職責角色和監軍何異?法官把馬林兩人視為共犯,這麼「對人」的審判,是政治審判,在法理上站不住腳。
法治精神是對事不對人,正義女神的眼睛被布蒙著,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誰,因為受懲罰的是惡行而非惡人,同樣行為在任何人身上都適用同樣懲罰。把特別費主角換成陳水扁,國務機要費主角換成馬英九,判刑完全一樣,才是法治。但是扁案法官離此境界十分遙遠,「我心如秤」、「無知之幕」,這些法律學生的基本教育,似乎被輿論野狗吃掉了。
法官和檢察官喜歡引用古代詞句,「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引喻失義,牽強附會,不知所云。封建時代的道德教化與民主時代的法治思想,根本背道而馳,起訴狀和判決書充滿道德教化,缺乏事實證據,說教多於說服,形容詞多於名詞,文字嚴然,氣勢凜然,但時光錯亂,法理薄弱,禁不起分析。
斧頭已經砍下,扁案高潮已過,即將慢慢走進歷史,惟一能救阿扁的是他自己;他辜負一代人的希望,他仍欠台灣人一個真正的道歉!
(作者為資深政治評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