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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生產勞工申請育嬰假不到五%

懷孕生產勞工申請育嬰假不到五%
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未來申請育嬰假,將有投保薪資的六成作為津貼。

周岐原

焦點新聞

攝影/劉咸昌

647期

2009-05-14 11:19

育嬰津貼是為提振生育率而祭出的政策,但由於配套措施欠缺、津貼水準不高,政策效果恐怕不如預期。政府應拿出更多辦法,解決私人企業勞工重返職場的困難,才能達到拉抬新生兒人口的施政目標。

母親節年年過,國內新生兒卻年年減少。為了因應勞力不足和人口老化等長期社會問題,勞委會力推的育嬰津貼政策自五月起正式上路。

育嬰津貼政策規定,只要家有三歲以下子女,並且申請育嬰假在家照護的父母,可由就業保險基金撥給投保薪資的六成作為津貼,且雙親分開計算,試圖藉此拉抬長年低迷的出生率。

此政策估計將使政府每年多付出八十億元,對財政收支已相當吃緊的國庫而言,算是另一項負擔。既然如此,當前實施育嬰津貼的急迫性究竟何在?

主要原因,還是因為過去的育嬰假政策成效不佳。不僅育嬰假申請人數始終有限,且育嬰津貼補助金額不符現實所需之下,新政策對台灣生育率的刺激效果,恐怕暫難樂觀預期。

 

政策有漏洞 敢生不敢請假


台灣雖然自二○○二年起實施育嬰假,但開辦至今申請人數極低。以去年(二○○八)為例,懷孕生產的受雇女性勞工有七萬四千多人,但只有約三七○○位勞保身分者申請育嬰假,比率是少得可憐的四.九%。

從職場生態來看,即使政府有罰則規範,但為成本考量,雇主通常希望員工不要申請育嬰假;若是執意請假,日後重回職場難免出現隱性障礙。又如何請領津貼?

此外,根據主計處統計資料,國內受私人雇用的勞工,數目約是受政府雇用者的六倍;但去年申請育嬰假的勞保身分者,人數僅是公保身分者的兩倍。


六倍與兩倍的差距,更凸顯「膽敢」請育嬰假的勞工比率之低。相對的,育嬰假也似乎僅僅是讓手握鐵飯碗的公職族群受惠,對刺激出生率能發揮多少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政策應該更開放,讓更多家庭受惠。」全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謝創智就說,政府將育嬰津貼搭配育嬰假的立意雖好,但從勞工角度觀察,仍有許多「楣角」有待克服。最顯著的一例,就是津貼以投保薪資計算,而非實領薪資。


「最多只能拿到二萬六千元。」謝創智分析,現行勞保最高投保薪資為四三九○○元,換算六成薪後還不到三萬元,要維持生計仍不容易。還有部分企業為減少雇主提撥金額,將員工所得高薪低報,屆時勞工可請領的育嬰津貼更是縮水。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面向,是育嬰津貼法源來自八年前施行的就業保險法;然而無一定雇主、並未參加各種職業工會的勞工,並非歸屬於就業保險法的保障對象。也就是說,他們無從申請育嬰津貼。

長期爭取權利的婦女團體,對育嬰津貼則抱持樂觀其成的看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曾昭媛就說,「權利總算是起步了。」她指出,台灣產業生態以中小企業為主,是福利政策難徹底落實的原因;規畫由就業保險基金撥付育嬰津貼,正是為了盡量降低對雇主的影響。

 

曾昭媛也認為,開放父母皆可請領津貼,將有助改善長久以來育嬰均由女性負擔的偏差現象。因為從數據來看,國內育嬰假開辦七年來,申請人次共有二萬七千位,但其中男性申請者不到一二○○位,比率僅有四%,同樣堪稱嚴重失衡。「照顧小孩是社會的共同責任,不是奶奶或外婆的工作。」曾昭媛說。

 

福利成為富者更多貧者愈少

 

若以職業區別,現階段得以請領育嬰津貼者,只有適用就業保險法的勞工。公教人員及軍人並非該法保障對象,因此暫時不得申請;但基於公平原則,行政院在四月通過公教保險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育嬰津貼納入給付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若該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原本已經享有不少優勢的公務員,未來將得到同樣保障。
 

對此人事行政局主祕張念中認為,公務員若享有育嬰津貼,將是由公教保險基金支應;該基金來自政府及公務員共同提撥,所謂公務員享更多福利的問題,其實並不存在。

 

然而,無論是政府撥款或是公務員薪資,財源應該都來自國庫收到的稅金,由全體納稅人負擔公務員的育嬰津貼,此舉合理與否,留下不少討論空間。

 

「原本保障弱勢的概念,透過繳稅,反而讓強勢族群得到更多機會。」文化大學社福系教授王順民直指,雖然政策本來就應該一體適用,但若同樣開放申請津貼,結果只是讓有較多機會的公務員進一步受惠。錦上添花,豈非另一種不公平?

為了挽救世界倒數的出生率,政府總算在空有口惠的育嬰假之外,端出了育嬰津貼這項牛肉。但配套政策不足,多數勞工不敢請假的尷尬處境,並未得到充分解決。想達到預期目標,相關部會還得拿出更多對策。

 

■四倍比率的差距 ——申請育嬰假的勞工與公務人員比率

年分       勞保身分    私人雇用    占私人    公保身分  政府雇用  占政府 

         申請人數    勞工人數    雇用勞工   申請人數  勞工人數  雇用人員 

                         比率(%)                                       比率(%)

2006年    2,798     6,608,000     0.04     1,456    934,000  0.16

2007年    3,314     6,803,000     0.05     1,667   932,000  0.18

2008年    3,691     6,945,000     0.05     1,779   958,000  0.19

 

資料來源:勞委會資料庫

製表: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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