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金併金鼎證案起訴名單一出,金管會即火速開鍘,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10003$、開發工銀總經理劉紹樑、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台等人做出懲處,不過,懲處名單讓眾人傻眼,因為惟獨開發金控董事長陳木在不在名單上,對此,金管會銀行局主祕邱淑貞表示:「起訴書中關於背信罪名的確認,包括指示、證人證訴等等,還需要司法機關進一步確認,所以這次金管會未做處理。」
換句話說,檢方的起訴書中,主要羅列三大罪狀,包括背信、內線交易、違反公開收購,而這次金管會經過委員會議的討論,認為有關「背信罪的意圖相關」還要再行確認,因此只針對後面兩項:內線交易與違反公開收購做出懲處,也因此,讓單以「背信」罪名起訴的陳木在逃過一劫。
只是,金管會選擇不針對「背信」處分,認為「起訴書裡針對背信的陳述,還有待確認」。這個理由讓許多人不解,因為如此一來,等於金管會可權衡空間相當大,罰與不罰,金管會心中自有一把尺。既然金管會對於罪證有自己的一番解釋,那麼大可不必拖到今日,起訴書出爐才開鍘,早就可以針對金管會自己認定應該懲處的部分,先行進行懲處,遲至今日才出手,卻又不是盡以起訴內容作為懲處標準,前後說法,似有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