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進入二讀的《農村再生條例》,是馬政府「愛台十二項建設」的一環,但速成法案充滿瑕疵,形同空白授權給主管機關,濫塞硬體建設給農村,肥了地方民代和建商,卻犧牲了農民利益與農業生態。
政黨輪替後,擁有全面執政優勢的國民黨,將「愛台十二項建設」作為立法與決策的最高指導原則,來兌現馬英九總統的競選支票。其中由農委會主導的《農村再生條例》,以改良農村景觀、增加公共建設為號召,打著「建立富麗新農村」的大旗,扛出令各界垂涎的兩千億元預算大餅。
在地方民代、社區改造團體與建商的引頸企盼下,草案即將進入二讀,朝野立委罕見地意見一致,期盼中央政府盡速將金流匯入地方。然而,相對於府院的高度共識,不少民間團體卻對法案顯得憂心忡忡,疾呼政府放慢腳步、從頭檢討。
法規語焉不詳卻急著上路
民間團體的關心重點,主要在於「法規粗糙」。
政大地政系系主任徐世榮就指出,在該草案中,條文內容充斥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字眼,這樣的字眼無異於是空白授權,只要立院三讀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水保局即能大權在握,屆時頒布行政命令,只需要立法院複查,連表決的程序都可規避,納稅人支付的兩千億元預算,就此任由支配。
法案中,最具爭議的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得以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協議價購及土地交換等方式,擴大鄉村區建築用地」,其目的在於農村土地活化;然而徐世榮強調,土地的徵收與重劃,與人民的財產權密不可分,在執行上必須特別謹慎。但在這最重要、最須謹慎之處,草案卻僅由一條法規輕描淡寫、草草帶過,在法案說明中,更又表明「土地交換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等於是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盡情揮灑」。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若通過,會讓台灣立法程序倒退三十年!」徐世榮批評,一九七三年制定的都市計畫法,都用二十五條法規明文規定都市計畫的授權範圍;時隔三十多年後,政府卻只以一條空泛的法規,配合行政命令草草了事,與開立法倒車無異。
事實上,學界並不反對由最熟悉農政的農委會,來主導農村社區的規畫與建設,但法規語焉不詳卻急著上路,實在違背了基本的立法精神。
法規語焉不詳,自然容易引發對於草案實施後的負面效果疑慮。徐世榮憂心,不少業者過去常以農村再生之名,行地皮、房地產炒作之實,「這下子,恐怕又將方便之門開得更大了」。
他舉例,在一九九九年,共有三十三萬六千名農民,擁有○.一公頃以下的小面積農地,隔年實施新的《農業發展條例》,不再限制交易身分、允許小面積買賣農地後,當年就有將近三十萬小地主拋售農地;到了○七年,只剩下一萬五千名農民還守著自己的小田地。然而,擁有五公頃以上農地的大地主,從開放當年的六千人,一年間卻暴增至八千五百人。大併小的現象,多少反映出財團介入農地、從中炒作地皮的事實。而在《農村再生條例》通過後,這種現象恐將愈演愈烈。
濫塞硬體反而不利農業生產
民間團體的另一憂心之處,在於《農村再生條例》似乎將農業再生的希望寄託於硬體升級。「但是,濫塞硬體建設,其實更加不利於農業生產。」建築師孫德鴻表示,建築、文化景觀投下的陰影,會阻擋日照、妨礙農作物生長。而農地被建物切割後,破碎化的地形難以耕種,對土地的殺傷力,就如同不可逆的化學反應。
此外,依《農村再生條例》,能因政府補助興建停車場、文化景觀而獲益的農村,以休閒、觀光以及農產品加工等類型的農村為主。這類型的農業人口,僅占所有農戶數四%以下,耕地面積也只不過是全部農業面積的四.五%。「相對地,真正從事務農生產的農村,反倒難以受惠。」出身農家、目前就讀台大經濟系的蔡宗霖,以農家角度提出他對《農村再生條例》的質疑。
他表示,在專職生產的農村中,施肥的異味總會招來大批蒼蠅,為了除蟲,又得噴灑味道刺鼻的農藥,「現實的農事,未必符合都市人的審美觀及旅遊品味,不見得有開發觀光、文化產業的條件。」在他看來,農事與觀光兩者的本質甚至是衝突的。《農村再生條例》僅能有利於後者,卻富不到最主要的農業生產者,如此一來,恐將進一步把農民趕出農村。
同樣來自農村的作家吳音寧,則是參加了今年三月二十六日舉辦的農再條例公聽會。她表示,農委會水保局的官員們不斷強調農村急需經費,不管法案如何,都先過了再說,「這樣才能動用舉債來的兩千億元,……他們形同用預算綁架了民代、農村和社造團體。」
「農業改革即使慢,問題大,也要根治,不是黑白(隨便)立個法撒錢。」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指出,《農業再生條例》不處理核心問題、不說明枝節,讓行政機關填空,基層的聲音無法上達,兩千億元的脂粉脫落後,農村問題一樣還在。
關於各界對農村再生條例的疑慮,或許仍有討論空間,但不可否認,當最基本的法規條文都仍存在諸多灰色地帶、模糊空間時,即便立意良善,在執行時的人治因素,恐怕也像隨時發作的負面因子,左右兩千億元預算的執行結果。
■一分鐘看懂《農村再生條例》
兩千億經費用在哪?
草案第12、13條規定,除了道路、溝渠與停車場等公共建設外,也補助興建公園、綠地、廣場、運動及文化景觀休閒設施。若能美化社區景觀,可請款修繕個人住宅與農舍外觀,但不包含內部修繕。
誰領得到兩千億元?
草案第九條規定,由地方組織為代表,由下而上提出計畫;第10條第2項說明中,有關農村再生計畫擬定與實施相關事項,皆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水保局訂定辦法,以專案專款形式,讓地方政府下放預算。
民間團體擔心什麼?
法規內容多有模糊空間,恐影響執行效果;農民收入偏低、農業勞動力老化、農村欠缺公共建設,是台灣農業的3大困境,但通篇草案只求硬體建設,未考量前2項農村「軟體」內涵。
■所得偏低!
——台灣農家收入雖成長,仍僅為非農家的七成
年度 A:農家平均可支配所得(元) B:非農家平均可支配 所得(元) A/B 農業生產占GDP百分比(%)
1999 187,188 253,045 0.73 2.43
2000 184,730 255,340 0.72 1.98
2001 183,456 250,489 0.73 1.85
2002 177,121 248,080 0.71 1.74
2003 179,898 257,659 0.69 1.66
2004 187,526 261,075 0.71 1.64
2005 189,009 268,728 0.70 1.66
2006 202,675 274,632 0.73 1.62
2007 209,942 278,890 0.75 1.45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