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十二月中旬,金管會公布雷曼連動債爭議的九大態樣,這是首次由官方整理出銀行客戶可據理力爭的標準;一個月後,銀行公會也整理出連動債七大爭議。無論九大態樣還是七大爭議,樓響多時後才誕生的爭議標準,能發揮多少功效?
在所有連動債投資人望穿秋水的企盼下,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金管會第一次公布雷曼連動債爭議的九大態樣,這是首次由官方單位整理出銀行客戶可以據理力爭的標準。隔了一個月,銀行公會也整理出「所有連動債」的七大爭議,但投資人攤開這個原以為「遲來的正義」,探究內容,恐怕還是要失望了。
目前連動債已經提出申訴的爭議案件,透過金管會銀行局、銀行公會,及投資人保護中心三管道受理,截至一月十三日為止,受理案件高達九千多件,其中一半以上是雷曼連動債,至於一般連動債商品部分,只受理不保本部分。
面對這些排山倒海而來的待審理案件,日前金管會主委陳冲接受《今周刊》專訪時曾明確表示,在雙方資訊不對等的前提下,連動債的爭議處理,不能完全從法律角度解決,不能「因為銀行客戶該簽名都簽名,就認為一定站得住腳」,為這場堪稱近年來最嚴重的金融市場爭議,下了主管機關基本的註解。
陳冲此話一出,原本讓數以萬計的連動債投資者大為感動,但接下來,卻是頻頻踢到鐵板。
首先是金管會提出的最初爭議版本,交給審議單位——銀行公會的審議委員會,但陳冲上任才第一天,陳冲說,「銀行公會就送給我一份大禮」,公會「駁回」金管會版提議,認為於法無據,礙難受理。後來金管會把「退稿」又經過一番調整,並在輿論和陳冲新官上任的壓力下,銀行公會才勉強把金管會版限縮在「僅限於雷曼連動債」的金鐘罩下公告,緊接著又拖了一個月,才勉強再把「一般連動債」的七大爭議端出來,但無論是金管會版提出的「雷曼連動債的九大態樣」或是後來的七大爭議,恐怕都和陳冲當時信誓旦旦的宣示「不能完全從法律角度解決」,走了些許味道。
過度銷售,埋下爭議關鍵
中華民國財金智慧協會理事周杏娟表示,首先要釐清的,應該重回當時連動債造成所有投資人群起抗議的現場。當時最主要的爭議點,應該不是後來市場巨變、導致的巨額虧損,而是「銀行過度(或不當)銷售,造成許多人買了『不知道什麼東西、甚至以為是定存或無風險債券』的商品」。
前提確立,「再回頭檢視銀行當時的可能違法精神是什麼,從那個點上下手規範」,周杏娟說,如果銀行的過度銷售行為是絕大部分爭議的癥結,那麼金管會應該在這個點上,詳細、具體的去規範,而不是用現在版本上最後一條「有具體事證顯示不當銷售」一語帶過。
再者,金管會委由銀行公會作審議機構,也讓許多連動債投資人大喊不公平。
中信證券曾幫親戚處理連動債問題的某資深銀行主管直言:「銀行公會當然幫銀行說話,怎可能會幫連動債投資人?」而周杏娟則舉香港為例,表示香港金監會是直接對銀行施壓,具有「強迫執行效力」,但台灣金管會又拐個彎,透過銀行公會再對銀行施壓,就算公會堅持百分百公正,執行效力也隔一層了。
對於外界質疑銀行公會的角色與中立性,理事長張秀蓮解釋:「銀行公會的評議委員會成員,先前七人當中,有三人屬於銀行業者。但現在已改成十一人,全由專家學者組成,因此應該沒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但無論如何,銀行公會的會費是由所有銀行會員繳納,理當為會員服務,這個基本立場很難改變下,投資人要期待這場爭議大戰能夠完全秉公處理,恐怕多少要失望了。
客戶舉證,理賠誠意打折扣
其次,在還沒攤開細節爭議之前,周杏娟說,很多的爭議,客戶這一端是沒辦法證明的,「如果客戶簽名,就代表風險已經揭露,客戶要如何提出反證?」若審議機構堅持爭議的處理,客戶負舉證之責,那麼無論金管會或銀行公會列出多少可以提出爭議的點,客戶恐怕都很難享受得到「主管機關的善意」。
因此,周杏娟強調,所有申訴案件的處理「應該要跳脫契約paper work的階段,才能在保護知識弱勢的基礎上,盡量公平的審核」。這與一開始陳冲所說的「不能完全從法律角度解決」的說法,其實不謀而合。
「弱勢投資人在這次連動債事件中,占有極高比重,是處理爭議時必須特別關切的一群人」,該資深銀行主管進一步表示,弱勢投資人包括老年人、知識水平低劣、甚至於行為能力不足等族群,都應該被特別照顧。所謂特別照顧,應該是不論產品、銷售過程,銀行的賠償成數起碼應從五成起跳,甚至於全賠都不算過分。但這些,在這次銀行公會公布的所有連動債適用的爭議項目裡,遍尋不著。
攤開細節,該資深銀行主管說,若真有處理的誠心與魄力,應該直接就所謂「危險連動債」,也就是價格慘賠相當成數以上的產品,例如目前參考報價剩下不到五成。但客戶過去竟然從來沒有購買任何投資商品的經驗,就能夠定義為銀行「過度銷售」,銀行應該高額賠償。
而攤開銀行公會版本,周杏娟也坦言「讀不出誠意」,她舉例說,以第一點為例,「購買時信託契約沒有簽名蓋章」,等於契約自始就未成立,她說:「這還需要申訴、爭議嗎?」
但該資深銀行主管則持平地說,銀行也未必處處落於挨打;例如雷曼連動債被特殊劃為一區,對銀行其實並不公平,因為沒有人能預期雷曼兄弟會出事,許多銀行手上也是滿手,和買連動債客戶同樣是受災戶,如果對雷曼連動債處以較高規格的理賠標準,不盡合理。
事實上,所有的爭議案件,無非直指銀行的銷售不當,從○七年底連動債爆發至今,銀行無論在商譽、未來理賠金額上,都付出慘痛代價。
全額賠償,雙方各執一詞
新光銀行財富管理部協理林壹珊指出,面對爭議案件,並非銀行不具誠意,而是投資人大都只能以口頭解釋許多爭議因素,卻無法還原現場,銀行方面也強調有做到告知義務,結果落得雙方各執一詞。
而爭議的重點往往是,投資人多要求銀行部分能完全償還本金,對銀行來說,實在困難。因為銀行是代理商品角色,連動債實際操作是海外投資銀行負責,現在要銀行貼補投資虧損部分,並不合理。
台北富邦銀行財富管理部協理蔡孟娟也說,許多投資人一開口,就要本金百分之百拿回來,銀行不妥協,大家就抱著「審議看看」心態,看能拿回多少再說。想想,目前受理案件達九千多件,每件最高可理賠一百萬元,這上百億元資金,對銀行業者來說,衝擊將非同小可。現在銀行是「剉咧等」,因為評委會審議結果若有利投資人,那麼申訴案件一定暴增,屆時連動債補償問題,還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也讓銀行業者一直不敢掉以輕心。
據了解,目前銀行的賠償情況,如果是雷曼連動債,賠償成數大約在五成上下,而一般連動債除非「情節離譜」,否則銀行「喊價」大概從一成喊起,投資人的權益相對維護,其實很有限,而面對漫漫的申訴過程,這部分的權益要彰顯,恐怕還是得看金管會的決心了。
金管會版——雷曼連動債9大態樣
1. 產品年限加上信託時年齡超過我國生命表之生命年限,目前男性為75歲,女性為81歲,而且雷曼無中途買回機制,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未簽署同意書
2. 發行前就跌破下檔保護卻沒通知民眾
3. 更換發行機構為雷曼未通知客戶
4. 未定期寄對帳單、也沒有其他方式讓民眾知道連動債報價
5. DM不實或理專代簽名
6. KYC沒有落實,不夠充分了解客戶
7. 年齡過高、學識不足,超過70歲或國中畢業以下,無股票投資經驗,又是第一次買連動債
8. 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
9. 有具體事證顯示不當銷售
銀行公會版——一般連動債7大爭議
1. 購買時信託契約沒有簽名蓋章
2. 沒有先執行認識客戶的程序
3. 沒做風險承受度的確認
4. 沒有說明連動標的、跌破下限等條件
5. 沒有揭露產品風險
6. 未定期寄對帳單
7. 其他銷售過程牴觸法令
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