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自從今年農曆春節前被起訴以來,直到二十三日台北地方法院完成對證人吳麗洳偵訊錄音譯文勘驗,以及傳訊證人台北市主計處長石素梅後,官司已有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景象。
馬英九從政一直以操守清廉自許,卻因貪瀆罪被起訴;馬英九曾因此想退出○八年總統大選,但在馬英九核心幕僚金溥聰(前台北市副市長)、劉兆玄(現任東吳大學校長)等人極力勸阻,馬英九才選擇在被起訴當天宣布一面選總統,一面打官司。
馬英九因特別費案被起訴,凸顯的不是他的人格操守因此被摧毀,而是他在危機應變的能力不足。
筆錄與錄音譯文有所出入
為了打這場官司,馬英九由金溥聰、高朗(前外交部次長)等幕僚,與曾任檢察官的律師宋耀明,組成一個新的團隊幫他打這場官司,再找當過法院庭長的律師薛松雨、陳明等人擔任辯護律師,其中陳明的政治顏色還是深綠的。
陳明不諱言自己是因對馬英九充滿好奇,接受薛松雨的推薦,參加馬英九的律師團;而這次馬陣營運用市府出納吳麗洳偵訊錄音譯文與檢察官侯寬仁所記載筆錄有出入,正是陳明詰問吳麗洳時所發現,因此引發檢方取證失衡的爭議。
吳麗洳只是一名證人,但侯寬仁在起訴馬英九時曾兩度引用吳麗洳的證詞,指馬英九明知特別費是公費,應用於公務支出卻於每月月初預支且納入私囊。
但陳明在七月十日詰問吳麗洳時,卻發現吳麗洳否認侯寬仁的筆錄,因此向審判長蔡守訓聲請調閱吳麗洳相關證詞的錄音帶,蔡守訓將吳麗洳的證詞光碟交給陳明,經馬律師團整理成譯文後,宋耀明等人確認侯寬仁對吳麗洳的筆錄有出入後,金溥聰等人則決定要進行策略性運用。
馬律師團先將吳麗洳證詞譯文依程序分送給法庭與檢察官後,隨後對新聞媒體揭露,成功設定了侯寬仁調查筆錄有問題的這項議題,間接形塑了對馬英九有利的氣氛。
二十三日法庭勘驗吳麗洳的錄音證詞,其中有三段敘述對馬英九有利卻與侯寬仁的筆錄有出入。
據檢方筆錄記載,侯寬仁問吳麗洳如市長特別費具領後,也還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吳麗洳回答「是的」;但錄音帶卻放出吳麗洳回答:「這我不清楚。」侯寬仁再問:「我是說理論上啦。」吳麗洳還是回答:「理論上,我們就是因為不知道,市長他應該也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其次檢方筆錄記載,侯寬仁問吳麗洳,「你們相信市長具領後,會做因公用支用,才會核章?」吳麗洳回答「是的」。但勘驗錄音帶時卻播出,吳麗洳的回答是,「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可以這樣說嘛。」侯寬仁再說說:「好,我假設,這是假如。」吳麗洳卻回答:「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得很明確。」
另外筆錄記載,侯寬仁問吳麗洳,「你們會計出納人員會在黏貼憑證上蓋章,表示相信市長已經支用?」吳麗洳在筆錄中回答「是的」。但錄音帶勘後卻顯示,侯寬仁補問了一句:「假設推論下來?」吳麗洳則是說:「因為他已經寫領據了。」卻並沒有說「是的」。
除了勘驗吳麗洳的證詞錄音帶外,台北市主計處長石素梅的證詞對馬英九有利的程度更勝於吳麗洳。
合議庭問石素梅,為何在審計法規中,明定首長特別費中,未取得原始憑證部分可以支出證明單取代?為何又有「領據領取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規定?
石素梅的說明是,特別費是政府因應早期首長待遇偏低,婚喪喜慶額外支出所需建立的制度,領據屬原始憑證一種。
依行政院一九九八年十月公函,首長特別費請領應檢附原始憑證為原則,若未能取得原始憑證,以領據核銷,最多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直到去年底行政院才規定自今年一月起,首長特別費全部要檢據支出證明單。
同時,行政院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院會上,也說明首長以領據領取特別費已形成「行政慣例」。目前包括市府員工出差報帳住宿費用,及議員支領文具費、郵電費也都是以領據核銷,沒有剩餘歸還的問題。
同時審判長蔡守訓還特別問石素梅,是否只要是「首長」便可支領,不論是否「因公」的事實?石素梅則回答,在時機點上並無規定,重點不在於馬英九是否「因公」,而是馬英九有「首長」的事實。
檢察官辦案工具越來越少
馬律師團因認為法庭勘驗結果,已還原真相,聲請以法庭勘驗所作筆錄,取代侯寬仁所作的筆錄,但遭主任檢察官黃惠敏反對。黃惠敏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筆錄必須要有暴力、脅迫等外在不可抗拒的因素存在,才會被判定喪失證據能力,而吳麗洳的筆錄是經她本人閱覽後親筆簽名,因此沒有喪失證據力的問題。
然而法官們很巧妙地決定,對於檢察官侯寬仁當初所作的筆錄是否具有證據力,將於日後的判決書內交代結果,不過馬英九則已因此取得更多的同情。
但在這場勘驗筆錄風波,最大的輸家恐怕不是侯寬仁或任何政治人物,而是全體檢察官;因為侯寬仁筆錄所引發的爭議,未來恐將繼續延燒。
檢察官在今年,已經喪失核發監聽票的權力,追查犯罪的武器已越來越少;在人權意識高張的前提下,檢察官訊問證人不能有律師在場的行政裁量權恐怕又將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