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做為社會公器,其自由與倫理的界線何在?這是最近從高雄市長謝長廷控告聯合報到行政院新聞局招惹風波,值得新聞界慎思明辨的好題目。可惜在泛政治的激情中,事實真相遭到漠視,基本觀念並未釐清,正反交辯未能充分進行,爭議因此明顯失焦。
新聞媒體報導新聞、評論時事,是民主社會的重要支柱,也是公眾日常資訊重要來源。然而,台灣有些媒體由於日常處理新聞不講究專業倫理,在民調中竟然被指為社會亂源,五成三民眾不相信電視新聞。
如此媒體亂象,新聞界自律是根本之圖。但是台灣自一九八八年報禁解除以來,媒體在自由化過程走向惡質競爭,專業倫理往往於激烈市場競爭中見棄,今日媒體亂象正是自律不彰的惡果。若無適當他律,寄望媒體自律以善盡社會公器責任,不啻緣木求魚。
法律是他律之一,例如刑法的誹謗罪,即在限制新聞自由妨害他人名譽。因而,包括政治人物在內的新聞不實報導或評論的受害人,對媒體提出告訴,不但是台灣邁向民主法治的具體表現,其間也可望透過法律程序釐清新聞自由與責任的分際;有如大法官會議第五○九號釋憲文立下的範例,新聞從業員「信以為真」可為免除誹謗罪的要件,此對當事人、媒體及整體社會,基本上都是好事。
媒體監督也是一種他律。台灣近年先後成立的媒體監督團體至少有兩位數,這次新聞評議會、世新大學及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參與新聞局委外研究競標,即是這些非營利組織(NPO)接受委託,以公共資源進行公共事務的公開合法過程,目的在透過媒體觀察研究,有助公眾了解媒體實況,進而改善現狀。
非營利組織可否從政府部門取得經費,從事符合其宗旨的公共事務?至少過去三年在新評會限制招標的情況,無人指其不可。這種可經公評的事務,在此次爭議中,就事論事地討論未能成為主流,若干抹黑、雙重標準及偽善的離題論述與指控,卻反而吸引大部分注意力。有關媒體觀察的方法論詰辯,相形之下亦顯得不夠充分。
事實上,觀察或監督媒體的表現,其日常處理新聞的方式是最確切的切入點。
新聞不論報導或評論,應以真確事實為基本依據。言論或評論雖屬主觀範疇而可自由揮灑,亦須建立在事實之上,不做向壁虛構的指涉中傷;紐約時報儘管被視為常傾向自由派觀點,其社論政策仍強調應以記者對事實分析的方式來陳述觀點。謝長廷與聯合報官司勝負之關鍵,因而在於社論所指控者,主筆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在報導方面,新聞媒體每天接到諸多訊息,必須善盡查證之責,檢視消息來源之可信度,平衡各方不同說詞,並且判斷其是否合宜報導。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以精確、公正、客觀、合適四項概念嘗試涵蓋這些處理新聞的基本原則,即希望強調專業倫理;其所觀察者既不限政治新聞,亦不論其政治取向,只看重要版面之各種新聞處理。
對於愛惜羽毛、重視信譽的媒體,這些查證、明示消息來源、平衡、合適等要求,實為日常處理新聞的 ABC。其中的合適,指標容或有見仁見智之處,方法論有待充實,卻不能說它沒有根據:紐約時報標榜的「所有適合刊登的新聞」( All The News That's Fit To Print ),正是真出處。
實務上,負責任的報紙會責成編採人員,仔細斟酌報導中不能證明的陳述、出於有偏見者的指控、無故中傷及具有侮辱性的字句,同樣出於「記實避禍」的考量,向讀者負責。台灣近年媒體挨告增多,不重自律及品管,無以「記實避禍」,厥為其主因。
如此日常處理新聞的 ABC, 與報紙公開透明的發行稽核 ABC 制度,其實都是文明社會的基本建設。現在政府與民間打算朝此推進,有些媒體卻極力加以抹黑抗拒,凡此只凸顯了這些媒體仍處於前文明社會的階段:處理新聞不查證,發行數量隨意「畫虎卵」。
(本文作者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本專欄意見不代表本刊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