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未公開露面的翁大銘,在十一月二十六日現身高等法院;但這次他不是為了自己的官司,而是以「證人」身分出席,法官還因為翁大銘身分特殊,而改成不對外公開的協助調查廳。
這宗官司起源於十年前由翁大銘、黃信介出資,讓曾經擔任過新新聞副總編輯的蘇拾瑩創業,成立銘記建設,由蘇拾瑩擔任董事長,日後曾任創投公會理事長的蘇拾忠擔任監察人,而蘇拾瑩的丈夫張俊仁則擔任總經理。
事隔數年後,張俊仁與蘇拾瑩因為感情不睦離婚,在澳洲打監護權官司的同時,張俊仁利用蘇拾瑩多在澳洲陪小孩念書,無暇顧及台灣的事業,而將銘記和蘇拾瑩的財務搞得一團糟,蘇拾瑩在澳洲的監護權官司勝訴後,於八十七年間回台打刑事官司,由蘇拾忠當原告,告張俊仁偽造文書。
但是這宗官司一路由地院到高院,蘇拾忠姐弟都敗訴,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終於獲得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機會,並傳最大股東翁大銘作證。翁大銘雖然久不問世事,但在得知必須出庭作證時,還是一口答應。步出法院的翁大銘,一派神色自若的模樣,畢竟為他人作證,總比自己以被告身分進出法院的心情輕鬆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