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法官判決曾文惠 vs. 馮、謝誹謗案「雙方無罪」,除了荒唐可笑外, 其實還顯現了背後封建中國的法理哲學和若干人的戀屍返祖怪癖。
近十年來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美國洛杉磯一個黑人小混混,因不聽從警察命令停車,在公路上遭五、六名白人警察攔下後毒打一頓,被居民用攝影機拍下。審判結果,法官為了「族群融合」竟判警察無罪。黑人社區立刻暴動,縱火搶劫,發泄怒氣,「族群暴力」代替「族群融合」。經過再審,打人的警察紛紛入獄,挨打的黑人正義得直,秩序才告恢復。
封建中國的法律觀念與西方相反,無論漢律、唐律、宋刑統、明清律令,都是以保障天子腳下的社會秩序為目的;換句話說,是以維持「和諧」為法律的目的。這也是進了衙門不管有理沒理先打五十大板再說的原因。因為原告、被告不管誰有理、誰無理,只要爭執告官,就驚動了天子耳根的清靜,就妨礙了社會秩序與和諧,都該受罰。個人正義在這個社會和諧的集體主義大帽子下面,是微不足道的。
這當然也涉及了封建中國與西方社會核心價值的巨大差異。西方文明的核心價值是個人主義;封建中國則嗜好集體主義。中國人用集體涵攝個人,集體是先驗的,是自證自存的;西方則認為是由個人捐出部分權利以形成集體。中國的集體是主體,個人是客體,皇帝(統治集團︶代表集體,是主體,對客體個人施以專政。而民主化之後的西方是以個體為主體,集體為客體,是個體決定集體,統治者是個體公民委託雇用的經理人。
在今天的中國大陸,傳統封建的尸居餘氣仍然是他們政治及社會的主流價值,大多數的法律及司法審判,仍以是否破壞穩定與秩序作為是否定罪的準繩,個人正義必須服從集體和諧,這就是江澤民高唱「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惟背景。
但是,歷代的滅亡不都是愈來愈多的個人正義被粗暴地犧牲之後,抗暴起義遂星火燎原的結果嗎?所以,打壓個人正義來維持社會和諧是個弔詭的命題,是個錯謬的邏輯。
台灣的法律思想已經西化很久了,居然還有法官用「族群融合」此一強調秩序和諧的封建思想,來犧牲正義是非,真令人匪夷所思,不知今夕何夕,彷彿回到明、清二朝了。
曾文惠案是簡單的司法案件,證據容易檢驗,是非容易分清。如果曾文惠確曾搞了八千萬美元出國,判她無罪,如何向納稅人交代?如果沒有,卻判馮、謝無罪,如何對曾的個人正義與法律的是非交代?更重要的是,如此無是無非、又鄉愿可笑的亂判個「雙方無罪」,又如何讓社會尊重司法?司法作為正義最後堡壘的權威又如何樹立?說白了吧,法官作為整體與個人,又如何令人尊敬?好不容易爭到的司法獨立,卻又被封建中國的愚昧基因輕易摧毀,而這次不是毀在政治手上,是毀在自己無知法官的手上。
這件判例讓我們學習到:要割除中國人細胞裡的封建基因是多麼困難;要自覺地監挖自己中國人封建血液中的「戀屍返祖」天性是多麼艱苦。
黃姓法官荒唐的判決,反映的不只是一個個案,而是封建中國人對人的態度,以及對是非正義的粗暴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