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案冠上立法者名字是為了表示尊敬或方便記憶,不過在台灣,立委的名字跟法案連在一起卻往往成了丟人現眼的事兒。最近輿論又將「吃相難看」、「不要臉」這類評語紛紛指向立法院,為的就是「×××條款」又多了好幾樁。
「潘多頓法案」有約束執政者濫權的作用,雖然最近不少美國官員、議員因為捲入「安隆破產事件」的政商關係而灰頭土臉,不過反觀台灣政壇,國會議員們進行的卻是更為赤裸裸的濫權牟私。
其中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已經三讀通過、惡名確鑿的「洪玉欽條款」,將選罷法六十七條民代缺額補選的規定,修改為「就職前自然死亡或判決當選無效者,依得票數之順序遞補」。以洪玉欽為名,不但因為他以國民黨黨鞭身分,強力運作國親兩黨連手通過此案,更因為將他從去年底爭取連任的當選邊緣擠下來的親民黨籍謝均惠,現正傳出身罹重病,洪玉欽本人有可能是這條修正案的最大潛在「受益者」。
輿論連篇痛批此案違反民主基本原則,朝野黨派卻已忙著投入在立院休會前法案大清倉的爭權奪利中,選民們面對被立委集體強暴的民主,除了祝福謝均惠身體健康外,萬一「奸計得逞」時,恐怕只有由洪玉欽選區的台南縣選民提出被剝奪選舉權的訴訟,看看到最後一關的大法官釋憲能不能還以正義。
第四屆立委創下的私人條款紀錄,還有二○○○年底通過三讀的「李先仁條款」,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大幅放寬易科罰金的標準,並且與一般法律原則相違,罕見地另在刑法施行法中訂下「回溯條款」。提案的國民黨籍立委李先仁,被質疑為替自己父親李章夫「量身訂做」,因為李章夫當時為了一件房屋買賣坪數不足案,被二審判決詐欺罪確定,刑期六個月,且不得緩刑。
去年一月修正案公布實行後,二月十五日李章夫果然因此被高等法院判決准予易科罰金,花了兩百多萬元而免受牢獄之災。李先仁的濫用職權雖然有孝行作為理由,不過,難道沒有選上立委的受刑人子女都要算上不孝了嗎?而且,李先仁顯然忠孝不能兩全,有違選民付託,可惜選民對他卻莫可奈何。
當法案三讀通過,立法者就已寫下歷史、留下教材,立委們的「×××條款」是要流芳百世,還是遺臭萬年,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