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看所謂的政媒兩棲辯論,看得越來越令人心冷,不過倒是冷得讓人越來越能看清楚一個特殊現象:在台灣這個社會裡,公共辯論很容易透過一些焦點移轉和雙重標準的手法來運用,甚至遭到淡化,讓大家很快遺忘辯論的爭議重點。而如果再加上一些微妙的操弄和修飾,甚或訴諸眼淚與同情,大家很快就會不在乎這種手法對公共領域辯論,將造成何種程度的汙染與斲傷。
時刻將「執政者知法玩法」尖刻批評不離口的法律人何以如此對待法律
同時也請陳文茜別再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知識和文字,展現自己高超不凡的指導者姿態,讓沒學過法律卻還有點邏輯思考能力的人看得滿頭霧水。而學過法律的人,不得不再度暗自反省何以台灣玩弄法律規定的法律人越來越多,更不懂為什麼時時刻刻將「執政者知法玩法」尖刻批評不離口的法律人,何以如此對待法律。
其實,本篇文章只是希望讀者思考幾個簡單的問題而已:根據「立委當選人」陳文茜委託謝穎青律師致函中國時報表示,「陳文茜係受法人象山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為代表,再獲推選為勁報多媒體公司董事長,陳文茜對勁報多媒體公司並無任何投資持股,亦未參與該公司之業務經營決策」。
「立委當選人」這個用語在此處是個關鍵語,因為根據某種難以理解的邏輯,「立委競選人」只有在選罷法所規定的法定競選期間才是「政治人」,即使如此,這個政治人在選前一夜法定競選期間過後重回其主持節目扮演來賓角色,只要不曾明白說出任何拉票言語,民眾就該相信媒體沒有遭到這個政治人的絲毫濫用。
因此只要「立委當選人」尚未就任,就不是政治人,只是「媒體人」,也沒有政媒兩棲的問題,所有非難均是惡意攻擊。上述邏輯幾乎都是在顛覆民主社會的媒體規範原則,我們都知道陳文茜向來深具顛覆特色,可悲的是她在表明上述顛覆立場的同時,卻經常是以「民主社會」的各種基本標準在要求別人遵守。
既然陳文茜自我定位為尚未和「政治人」身分扯上關係的媒體人,那麼謝穎青律師代發的律師函內容當然值得檢驗。
董事長有無經營業務和其法定代表人身分無關
該函稱「陳文茜係受法人象山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為代表,再獲推選為勁報多媒體公司董事長,陳文茜對勁報多媒體公司並無任何投資持股,亦未參與該公司業務經營決策。陳文茜於本(二○○一)年九月中旬即已向勁報多媒體公司辭卸董事長職務,並請象山多媒體科技公司改派代表。相關變更登記作業候勁報多媒體公司董事會決議即可完成」。
所以,無論之前聲淚俱下的記者會如何宣稱,截至這封律師函刊登之際,陳文茜當然還是勁報多媒體公司「合法」的董事長。
而根據公司法第二○八條,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是公司唯一法定代表人,投資持股與否,似乎不該是董事長和公司關係如何的討論重點,更不該是規避之詞。
至於有無參與業務經營決策,可以依照董事長所召集主持的董事會決議內容,以及公司實際運作狀況來認定,但和其法定代表人身分無關,法律上根本不該是推卸和公司之間法定代表關係的藉口。
報載該律師函稱「台視公司於本年(二○○一)十月十五日辦理董事及監察人變更登記。陳文茜獲聘為華夏投資公司指派代表人擔任台視公司董事職務。本屆新任董事行使職權時間,預定為本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召開第一次董事會,各新任董事始得依法參與議事」。
陳文茜「依法參與議事」所指為何令人費解
對於這樣的內容,作者實在不知道陳文茜到底想要傳達怎樣的訊息,依照內文判斷,似乎是意味著只要未曾參加董事會,就和台視無關,也和華夏投資公司無關。
然而,如果台視已經依法辦妥公司董事變更登記,陳文茜的名字已經出現在占台視二.六九%股權的股東華夏投資的法人董事代表人名單中,是十五席董事成員之一,所謂「依法參與議事」,究竟所指為何,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難道我們應該將「只要尚未參加董事會,就沒有行使職權,就未參與議事,就跟這家公司無關」的邏輯推到極端,即使身兼上百家公司的董事,都統統可以用未參加董事會議事而撇清關係嗎?想必結論不該是如此。
依法論理,除非有意癱瘓董事會,台視法人董事均有指派其代表人的權利,以免該公司董事會陷於空轉,尤其面對像台視這種法人持股高達八成的公司更是如此,這是法律實務操作的必然。
受指派之代表人在董事會中所發表的意見和所做的投票行為,就是法人董事意志的執行,陳文茜此函若是要告訴我們她與台視無關,那麼就必須以台視公司變更董事登記做為說明重點,而非以未參與議事說法模糊焦點。
讀者被迫隱約接受背離法律規定和法理精神的法律教育
反之,陳文茜若是要告訴我們她與國民黨的華夏投資公司無關,只有不接受指派一途,接受指派後即使不參加董事會,或者在台視董事會中即使和華夏投資公司唱反調,也未必能切斷法律關係,相信這不是高深的法律學理,只是公司實務運作的常識而已。
在「焦點新聞」版面上,而不是讀者投書版面上,看到這篇既似讀者來函,又不似讀者來函,既似新聞,又不似新聞的「律師函」摘要內容,著實令人吃驚。更重要的是,整個版面上既未見律師函全文,又未見報社本身的相對說明,甚至常常喜歡以「新聞分析」夾帶「評論」的報導,也未伴隨此一律師函出現隻字片語,更有耐人尋味之處。
我不懂這到底是報社本身寧願「避而不談」,還是同意該函內容,所以透過此種方式呈現給讀者,讓讀者接受一場隱隱約約背離法律規定和法理精神的法律教育。
走筆至此,耳邊響起一位同是法律教學者的朋友早上那句「他們的公司法不是我教的」的無奈玩笑話,但我卻笑不出來,尤其是想到陳文茜經常掛在嘴邊的那句「執政者知法玩法」的尖刻批評用語,更是笑不出來。是為二○○一年耶誕夜之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