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十七日「納莉」颱風來襲,造成全台重大災害,尤其是大台北地區許多地方飽受淹水之苦。災民看到滿目瘡痍的家園,不免心酸眼紅,所幸有十七日、十八日兩天颱風假,得以和家人攜手重建家園。
台塑企業規定課長級(含 )以下人員上班應刷卡,據估計台塑大樓須打卡者約有一千人,若包括泰山、林口等廠區,人數更多。這些人員在九月二十五日前後,分別收到「出勤時間檢查清單」,要求說明十七、十八日「延遲上班」的理由,逾期以曠職論。
不了解勞工法令的人,看了台塑企業的動作,可能以為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的效力不及於民營企業。其實,根據行政院訂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中明文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機關學校以外之機構,如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及交通等機構,得依據實際需要,另訂停止辦公作業之單行規定」,換言之,若無特殊規定,則民營生產事業也一體適用。
而且,前述作業要點及其補充規定中指出:「天然災害經宣布停止工作,事業單位有使勞工值勤或從事搶救災害之必要,得洽商勞工同意到勤,惟須注意其體能負擔及交通安全。雇主並應酌給津貼並於事後給假休息。」
顯然,台塑若認為颱風假時公司有值勤或搶救災害之必要,應「洽商」員工到勤,而不是當時既無搶救工作,更無通知,事後卻要求未出勤者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職論。
再者,台塑企業之行為也已涉嫌違反勞基法第四十二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且勞基法大部分條文的罰則為罰鍰,只少數具刑責,而四十二條正是其中之一;違反四十二條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兩萬元以下罰金。
或許有人會認為,颱風淹水並不是全面性,沒有受害的員工應該出勤。由於淹水與否及受害程度,並非雇主所能掌握,法令才會明定員工可以不必上班,而且公司要採取的措施應該是對出勤的員工給予獎勵,而不是處罰未出勤者。
對台塑員工來說,放一天颱風假年終時不僅會被扣分以致影響考績,且會因未全勤而減發年終獎金。因此,台塑企業總管理處還另於九月二十四日發文各單位表示,「九月十七日納莉颱風來襲,台塑大樓周邊地區淹水嚴重,致人員無法出入及出勤,因情況特殊,經檢討對當日未出勤之大樓上班課長級(含 )以上人員,特予從寬認定不減發年終獎金」。
看來,台塑管理部門似乎並未察覺自己涉嫌違法的行為,又豈是所謂「從寬認定」足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