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二十餘年來,歐洲共同體的組織,日益擴大緻密,其所運營執掌的事務,也無遠弗屆。同時,國際組織對伊拉克之侵略科威特,或南斯拉夫聯邦之虐殺淨化其科索沃州民族,都以重兵制壓、強力干預。諸此現象莫不顯示國家主權觀念,在當前國際社會中,已面臨了空前嚴酷的挑戰與考驗,必須重新從根本加以徹底檢討。
無待贅言的,苟欲妥善處理這些葛藤交纏、錯綜複雜之世界問題,除了打破國家本位主義之藩籬障礙,籌謀超越個別國家利害之全球共存共榮之計畫,在獲得普遍認同下,由各國和衷共濟來努力建立「世界共同體」||有如歐洲共同體放大之組織||之外,實別無他途可尋。雖然這種想法,在實踐發展過程中,無論是核武裁軍或禁止擴散,抑或是世界資源與能源之合理再分配,制止財經貿易之弱肉強食以大欺小,乃至環境生態之普遍注意維護,都是知易行難,難於減縮「理想」與「現實」的差距。
但是,就因現實上確有此必要,且其必要又迫在眉睫之環境下,人類還是有智慧超克此一孽障而尋出和平光明之路的。實際上,在國際間之勞工問題有 ILO (國際勞工組織),衛生保健問題有 WHO (國際衛生組織), 文化教育問題有 UNESCO (國際文教組織),財政金融問題有 IMF (國際貨幣基金會),來做超國家之國際運營活動。
特別是歐洲共同體之會員國,把遂行國家主權之重要職掌,諸如外交、國防、財稅(關稅)、出入境、貨幣發行、外通建設、國際貿易、人權訴訟、環境生態等之大部分或一部分,交由歐洲共同體來運營處理;相對的,歐洲共同體之執行機關或議員(議會),則由各會員國之政府任命或人民選出。充分顯示了二十一世紀,人類共同來一步一步地邁向組織「世界共同體」,建立「世界新秩序」,是很有可能,甚或可說是難以避免的。
至於這種「世界新秩序」應以什麼原理,為主要架構,雖眾說紛紜、聚訟盈庭,但以下諸原理則為各說所共認同:
一、「國家主權」應讓路給「人類主權」,各國只能成為「世界共同體」之一分支國家;原來表彰國家主權之外交、國防、財稅經貿、國境移民、生態環境權能,也須部分轉予「世界共同體」。
二、「世界共同體」建立運營,應以尊重全體人類人權,以及維護全世界和平安寧,做為最高原理。各國或人民相互間之價值意識、資源分配、民族膚色、宗教信仰之爭執對立,都不能違背或侵犯「人權至上」原理。
三、「世界共同體」應制定「世界憲法」,此憲法除應以「保障人權規定」為主軸外,必須仿襲歐洲共同體而組織「世界議會」及「世界政府(執行機構)」,並參考而擴大「歐洲人權法院」,建立「世界法院」。
四、「世界共同體」重在有效協調各分支國家利害,而由各國保有相當自治自律之權利。各國各民族有自立自決權。
「世界新秩序」的想法並非絕對「烏托邦」,值得吾人思索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