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房地產專家建議,購買到問題建商推案預售屋的消費者,首要的動作就是聯合所有購屋者合組自救委員會,請求銀行等具優先債權人身分者暫緩抵押品拍賣動作,再申請變更起造人,讓建案得以繼續興建交屋。這些法律動作雖曠日費時,但只要持續進行,多少都可以減少損失,避免血本無歸。
目前已經發生危機的建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並未明顯增加,例如國揚對已經完工並正在交屋的個案,已經對承購戶明白表示,將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撥一定比率經費成立管理委員會,而尚未交屋的在建個案,國揚也保證繼續興建並至完成交屋為止。
然而不論建商如何保證,對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而言,只要建商傳出財務危機,無論該建商過去的商譽如何、以及再三保證可以渡過難關,都已經無法掩飾目前有「蓋不下去」的壓力,消費者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將自己的血汗錢跟著建商一起「陪葬」,最基本的自保動作一定要做,才有機會獲得求償。
如果該預售案才開始銷售或銷售完畢但未動工興建,換言之消費者只有繳交訂金與簽約金,這時承購戶的自保動作是先寄給建商存證信函要求解約,不過在法律上如無契約規範,在買方主動要求解約的情況下,賣方可以全數沒收訂約金,但是正因國內不動產交易法尚未立法,法院的態度多同情買方,判決時通常會酌減買方被沒收的訂約金,因此消費者並不會血本無歸。
承購戶的債權最不受到保障
如果已開始動工、消費者亦開始繳交工程款,而建商亦不願退款,大華不動產鑑定公司董事長張義權認為,在有太多的優先債權人排在前面等待求償,相對金額較小的消費者根本很難透過假扣押程序而得到債權分配,因此這個時候的自保動作,則是聯合該建案的所有承購戶組成自救委員會,要求建商變更起造人為自救委員會或其他委任人,否則一點求償的機會都會沒有,而起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則至少是該建案的土地地上權人,負有興建完工與契約移轉的責任。
至於申請變更請造人最有效的程序,信義房屋企研室主任研究員李明奘解釋,由於消費者僅是某一建案的單一債權人,所以必須與同一建案其他承購戶合組自救會,並最好從自救會中推派或委請代表專司訴訟代理,在「砲口」一致下,比較能與建商最大的債權人──土地與建築融資貸款銀行,以及其他具有優先受償順位的債權人達成暫緩行使處分,爭取建案興建完成的協議,如果建商已經發生不能支付各項工程款、或財務出現負債大於資產的狀況,則在與貸款銀行談判之前,自救會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該建商破產或重整。
「自救會」與貸款銀行等大債權人達成協議後,即可申請變更起造人,而起造人則可由自救委員會推選其他營造廠、有意接手的建商、貸款銀行、建築經理公司……等只要能讓房屋興建完工交屋者均可,以利完成續約的動作,而從過去許多倒閉建案處理經驗來看,到目前為止也只有採取「讓工地繼續興建完工交屋」的模式,對購屋的消費者、銀行等優先受償的債權人而言,在大家各退一步之下,才能創造最小損失的雙贏局面。
張義權:避免購買預售屋!
面對國內建商又一波的倒閉風潮,張義權強調,「不動產交易法」仍躺在內政部,立法通過遙遙無期,消費者應盡量避免購買預售屋,因為預售制度引進的「履約保證」制度並不具法律強制性,目前某些個案標榜由建築經理公司介入的預售履約保證根本流於形式,更何況,國內規定只要取得建照,該建案就可以開始進行預售,相較於國外、甚至中國大陸規定建商必須投入預估總投資額的二五%、或地下室蓋好建築物露出地面之後才能開始預售的規定,國內預售制度下的消費者,根本是從下訂到完工交屋之前,百分之百暴露在交易生變的風險中。因此在法律未通過、由銀行與建經公司介入整個建案興建以履約保證之前,購屋還是以成屋為宜。
而李明奘則表示,國揚事件之後,預料各建商又會再打出「履約保證」的宣傳(國揚的建案均無履約保證),期以拯救買氣潰散的預售市場,不過建商是否真與負責監造與控管資金撥用的建經公司,尤其是專戶保管購屋客戶工程款、撥貸以及未來建商倒閉後接管並擔任起造人的銀行簽訂「履約保證」契約,則可由與建商簽訂的買賣合約中看出:契約上是否載明銀行簽署「代負履約責任」或「保證人」,如有,則消費者還會直接與銀行再簽訂一份履約保證或保證契約。消費者如果一定要買預售屋,這些保障自身權益的動作,絕對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