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自今年4月起已全面調漲,讓不少租屋族擔心房東會藉機調漲租金、電費,其實如果遇到相關情形,房客是可以拒絕支付,還能向地政局或消保機關申訴。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指出,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若租賃契約中是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也就是說,依台電每度電費收取標準,夏季不得超過每度7.69元,非夏季不得超過每度6.03元。
蕭湘君進一步說明,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同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論租賃契約如何訂定,都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3萬~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蕭湘君強調,租賃契約已進入全面納管時代,提醒房東及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中約定應由誰負擔電費,若由房客負擔時,也應確認房東收取的電費是否超過夏月及非夏月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一旦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結束才可重新議定新約內容。
如果租約到期前,房東以電價調漲為名對已簽訂的租約恣意調漲增收,此為「無效約定」房客可以拒付,並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