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個新聞是一位阿嬤抱怨自己的房子被孫子私自賣掉,導致她無家可歸,便直接睡在屋外抗議,但被告的孫子也回應說,房子是因為經濟問題而被賣掉的,並且也有提供阿嬤新的住處。
其中最關鍵的一點就在於阿嬤跟長孫間的贈與問題,阿嬤表示願意把房子送給孫子是因為孫子答應要贍養她直到終老。另外她也說自己有強調要等自己過世後才能過戶。但經過調查後發現阿嬤已確實親自在地政事務所簽了贈與契約,法院因此認為這只是單純的贈與,因為阿嬤說的這些情況都無法舉證說明,何況房子已經賣給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根本無法要回來。
所以長輩贈與子女大筆財產或是不動產時,若是希望有附加條件的話,一定要記得白紙黑字或錄音對話存證,才能證明贈與當時的確是有附加條件的。假如只是口頭答應,沒有明確證據的話,可能就會因為子女的反悔導致損失慘重,還沒有辦法安心養老。
另外,父母也可以善用信託方式,要求子女將受贈的不動產做信託。舉例來說,將房子信託給信託業者管理,例如:出租,將租金收益由父母做為受益人。由於不動產已變成信託財產,子女就不得隨意處分。或是直接辦理預告登記,如此一來,就算父母提早將房產贈與子女,也能達到保障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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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小代書的不動產日記》)
最後一個則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以撤銷其贈與。
簡單來說,就是受贈人(例如子女)對贈與人(例如父母)如果有刑法明文規定的故意侵害行為,或是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義務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贈與物。只要能夠舉證對方有實際侵害或是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法官都會判決被告應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416條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416條有所謂「防不孝」條款之稱。不過要注意的是子女的不孝行為,必須是刑法有明文規定須處罰的行為(成立刑法上犯罪),例如:傷害贈與人之身體權、口出惡言侮辱或誹謗贈與人,或是放火燒毀贈與人之住家侵害其財產權等,就連贈與人的配偶或是其他親屬受到不當對待也適用。不過要留意的是必須於1年內提出,如果贈與人能妥善保留子女確實有侵害行為的證據(如錄音、錄影)能夠舉證,勝訴機率也會比較高。
作者簡介_小代書(王淑瑜)
國家考試及格地政士、國家考試及格不動產經紀人、中山大學行銷傳播管理碩士、小代書的成長日記創辦人、紅杉地政士事務所 所長、高效學習 / 個人品牌 / 房地產 講師
本文摘自FUN學出版《小代書的不動產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