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我國中時,爸爸買了一間房子。之後他又拿房子向銀行增貸,借了不少錢,好像是為了做生意,但又好像是要還賭債。然後我爸媽就離婚了,媽媽帶著我和妹妹一起搬到桃園住。
最近我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媽媽問銀行,銀行說是因為有 200 多萬的債務。但媽媽說,這應該是我爸爸的債務,請問要怎麼轉移回去父親名下?錢明明不是我媽借的,而且都離婚了,如果還要幫他還錢,很沒道理。請問有什麼解決辦法嗎?」
朱小姐透過線上諮詢,留言詢問這個問題。我們的專員立刻與她連繫,先了解狀況。
原來,朱小姐的父母親早年共同在和平東路5段買了間房子,雖然房子登記在爸爸名下,但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時,媽媽也有擔任連帶保證人。
前一陣子,朱小姐的媽媽收到銀行的貸款催繳通知單,告知和平東路那間房子已有數期房貸未繳,請儘速繳納。但她媽媽認為,已與先生離婚多年,不願再介入他的生活。她認為,自己都還有房貸要繳,不可能再去幫前夫繳房貸。而且如果前夫一直不繳,銀行也會拍賣那間房子,就可以償還房貸債務了,因此便不理會銀行的通知。
沒想到,最近卻收到法院的查封通知,查封的房屋,正是朱小姐媽媽名下位於桃園的房子。她們感到非常疑惑,明明每一期的房貸都有如期繳納,為什麼會被拍賣呢?
他們立刻詢問債權人銀行原因,銀行告知,原來不是因為朱小姐媽媽名下桃園的房子沒繳貸款,而是因為爸爸之前積欠的債務都一直沒有清償。前陣子,和平東路那間房子已經被拍賣掉,但拍賣後的金額不夠償還銀行的債務,銀行轉而向朱小姐的媽媽請求償還。
但朱小姐覺得,爸媽都已經離婚了,這是他爸爸的債務,不應該查封媽媽的房子。因此,她上網搜尋相關資訊,在債權商城的網站看到有類似狀況的案例,才留言諮詢。
與朱小姐聯繫後,她委任我們來釐清這事情。我們向法院聲請閱卷並調查資料後,發現,當時朱小姐的父親是擔任一間公司的負責人,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是屬於企業金融性質,擔保的範圍,不只是房屋貸款,還有其他債務。而當時朱小姐的母親是以負責人配偶的身分擔任保證人,保證範圍並不是只有房貸。
一般來說,借款人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銀行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來擔保,並且會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而擔保的種類及範圍不會只有房貸本身,而是連同借款人對於這間銀行的其他債務都一併擔保在內(各家銀行都有自己的規範)。
「所以,不是房貸都有繳,房子就不會被查封,而是要看媽媽本身有沒有其他債務,當然包含保證債務。」我向朱小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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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是應該先找借款的人要錢,他不還的話,再來找保證人嗎?」朱小姐再次詢問。
因為朱小姐的父親積欠銀行的債務,不只是房屋貸款,還有公司向銀行借貸的債務。因此,他名下和平東路的房屋被拍出後,才會發生仍不足清償的情形。這不足清償的 200 多萬,因為沒有不動產作為擔保了,就變為一般債權。
因為朱小姐的母親擔任保證人,而且是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或早期案件稱連帶保證人),銀行向保證人請求償還債務,直接聲請法院查封名下的不動產,完全是沒有問題的。
「那如果媽媽一直都不還的話呢?」
「桃園的房子就會被拍賣,如果還不夠償還,銀行有權利再執行媽媽的其他財產,可能會被扣押存款、扣押薪資等,最終都還是得還。」
作者簡介
郭錦駩
日昇金互聯網 執行長( 債權商城/日生金投資平台 )
黃景揚
日昇金日互聯網 主辦代書( 債權商城/日生金投資平台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本文摘自新陸書局出版 《20個故事讀懂法拍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