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隆向李德購置新屋一戶,準備與女友結婚共築愛巢,不料女友竟變心離去,致使楊隆無意購買該屋。為此,買賣雙方協議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但買方已繳納契稅,賣方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楊隆及李德能否因解除買賣契約、撤銷移轉登記而申請退稅?
Q房地產買賣契約經協議解除,原已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能否申請退還?
A不一定。應視買賣移轉案件是否已完成登記,若是,則已繳之稅款無法退還;若否,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撤回登記案件,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及退還已繳稅款。
說明解析
土地與房屋之買賣,在繳納有關稅捐後,業經申請地政機關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來經雙方協議同意退還價金並辦理產權回復登記,這種權利主體之變更,依財政部 95 年 8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51650 號函釋及 96 年 5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7040 號函釋,不必申報契稅,但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原先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均不能申請退稅。
如因買方給付賣方之支票無法兌現,經法院判決塗銷或調解成立,向地政機關辦理原已移轉予買方之產權塗銷,恢復為原賣方之名義,因法院之判決或調解,對於解除契約及塗銷登記具有公信力,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應予退還。然而,辦理產權回復登記時,仍應依前開財政部之函釋,申報土地增值稅。本案買賣移轉,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並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其能否退稅依上述之情形而定。倘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可循下列途徑申請退稅:
一、如買賣移轉登記案件,尚未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登記,買賣雙方可依據解除契約之協議,共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買賣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及契稅申報案,俟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再據以申請退稅。
二、如買賣移轉登記案件,已經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則買賣雙方及地政士應儘速共同向地政機關申請撤回登記申請案,再向稅捐機稽徵關申請撤銷買賣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及契稅申報案,俟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再據以申請退稅。
三、但無論如何,已經貼銷之印花稅,不能請求退還。
(圖片來源:《房地產買賣Q&A》)
作者簡介_陳冠融
現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本文摘自書泉出版《房地產買賣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