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賦這種事,很多人都覺得太難了解,但如果多懂一點就可以少繳一點,又何必和錢過不去?聽過長輩繳了大半輩子的一般稅率,才發現自家一直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的案例,總有人想問:「這樣之前多繳的錢,可以退回來嗎?」 這裡剛好一起回答....
常言道:「一段感情往往是因誤會而開始,因了解而分開。」這對不久前剛辦完離婚手續的怡君來說,感觸很深。 幸好,不幸中的大幸,和其他40歲後中年離婚的夫妻相比,兩人的分手協議算是很和平,就算離婚也有一起妥善照料孩子的共識;再者因為經濟能力和金錢觀相當,對於財產的部分,兩人都沒有太多著墨。
於是婚後買的房子一拆為二,帶著孩子的怡君分到了土地,前夫分到了房子。這樣彼此就算要變賣,對方也能優先決定是不是要買下來。因為不希望讓孩子的生活環境變因更多,怡君和前夫協議,在兩人的人生有下一步具體規畫前,大家就維持室友關係,一家人還是先住在原本的房子裡。
一切在外人看來,這對夫妻的決定十分突兀,這場婚離得似乎和沒離一樣。然而怡君心底明白,有些關係變了就是變了,就算表面看不出來,但不一樣就是不一樣了。 這不,聽著朋友討論9月自用住宅申請截止,還可以省4倍稅金,讓怡君突然心頭一愣,「對喔,土地8月過到自己名下,這樣今年應該是自己要繳地價稅,是不是也該去申請自用住宅呢?但話說回來,雖然真的是住在裡面,自己和小孩也設戶籍在裡面,這樣符合申請資格嗎?」
稅金差4倍以上!地價稅「自用住宅」的申請資格
地價稅的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會從千分之10到千分之55累進課徵。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是千分之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率相差達4倍以上。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的條件有哪些?如下:
1.每年9月22日(含當日)前申請。
2.土地上的房屋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所有。
3.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有一個戶籍掛在房子裡。
4.房子沒有出租及營業使用。
5.都市土地以3公畝(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211.75坪)為限。
6.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那麼,怡君符合申請條件嗎?答案是「沒有」,因為她並不符合第二項條件:土地上的房屋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
既然離婚,儘管兩個人的小孩戶籍也還是掛在裡面,或實際關係還是很密切,但法律上的認定就是外人了。所以前配偶(前妻、前夫)這種關係,並不符合申請資格。事實上,換個角度想就能夠理解,如果前夫的房子也符合「自用住宅」,那麼有過很多段婚姻的人,不就會讓這定義變得太廣闊?
同樣的邏輯,我們來看另一種常見的情況:老家的房子,爸媽過戶給了長子志明,但爸媽過世後,志明又在工作的縣市買房,於是自己遷出老家戶籍,只留住在老家的弟弟還有戶籍在裡面。 問題來了,志明可以替老家申請「自用住宅」嗎?答案跟怡君一樣是否定的,不符合第二項,兄弟姊妹是旁系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
如果志明的祖父和弟弟同住,也設籍在裡面呢?答案是只要志明自用住宅用地的加總面積不超過優惠條件,第二間外縣市買的房也可以同用「自用住宅」稅率。由於第六項表明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所以,如果換成是妻子和弟弟同設籍在老家裡面,志明最後就只能兩處選擇一處(通常會建議選稅金高的)來申請「自用住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