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是愛情公寓社區的住戶,該社區分成了A、B兩棟大樓,小安是A棟大樓最上一層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有一天,愛情公寓管理委員會在未經小安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提供B棟頂樓的空間,給種花電信裝設基地台及相關的附屬設備,小安認為管委會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私自裝設這些東西,是無權占有的行為,所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種花電信將基地台及附屬設備拆掉,把頂樓的空間還給住戶們。
程序部分
聲明所要表現的,就是你想要請求法院怎樣判的內容,如果你從前面看到這裡,可以先在腦中想一下,你想要請法官怎樣判呢? 聲明的方式跟前面的要求對方做一定的動作或是要求對方不能做某些行為的聲明很像喔! 要記得聲明必須具體、特定、明確!
你想好了嗎? 那我們就來看看該如何寫聲明才適合,是不是跟你所想的一樣呢?
因為我們是要求對方做一定的行為,這個行為就是要求對方把不該出現在屋頂的東西清除,所以第一個想法應該是「你要把這個東西拆掉」。但是要拆的東西位於何處?你在法庭上大叫:「就是我家樓上啊!」唉,法官又不是獨眼龍有特異功能,所以要告訴法官,你要他拆的東西就是在哪個地址的樓頂,如果你家還有前、後、ABC 棟,也要一併寫清楚。
樓頂上全部都是基地台嗎? 不一定啊! 所以你還得跟法官說,是樓頂哪些位置上面的基地台。你可以拿房子的建築設計圖,或者是在訴訟中請人來鑑定所繪製的丈量成果圖,在上面標示出你要拆除的位置。要注意,拆除的位置也必須特定喔! 不能想說大概意思意思就好,這樣就不符合聲明必須具體、特定的要求了。接著你要表明該把這些位置上的哪些東西拆掉,明確寫出要拆除基地台設備、天線之類的東西。
最後你會看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這句話,誠如前面幾章所說的重要概念,因為屋頂不是你自己一個人的,是大家共有的,所以他拆掉以後不是把屋頂還給你,而是還給全體共有人。
實體部分
問:法律的基礎規定那麼多,要依哪些規定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1.民法第767條第1項!
我們先說把東西拆掉的請求權基礎,老樣子,就是民法第767條第1項! 只要你(們)是所有人,而對方沒有合法的權利可以占用屋頂即可請求。而這類案件的重點:對方到底有沒有權利使用?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2.電信法第33條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有沒有針對基地台的相關規定呢? 當然有,畢竟現代社會什麼怪事沒發生過? 集合式住宅每天都有人間小劇場在上演。我們就先來看一下相關的規定。首先看到電信法,電信法第33條第3項2規定,在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必須取得管委會的同意,如果沒有管委會,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沒有經過同意就沒有辦法在屋頂架設基地台及相關設備,這時候就是無權占有,你就可以起訴請求把東西拆掉,把屋頂還給大家。
但除了電信法的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了要保障頂樓住戶的權益,在第33條第2款3規定,裝設基地台除了管委會或區權人大會同意外,還要得到頂樓住戶的同意才可以裝設,以避免頂樓住戶因為其他住戶的多數決而被犧牲。離基地台最近的住戶,理論上也是直接受到電磁波干擾最嚴重的人,如果用多數決而犧牲該住戶的健康,似乎也說不過去吧。
所以我們來統整一下,要在公寓裝設基地台,首先要經過管委會或是區權人大會的同意。再來,還要獲得一個很重要的key man 的同意,也就是頂樓的住戶。要得到這兩者的雙重同意,才可以讓電信公司來裝設基地台。
囉嗦的筆者還是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一下,頂樓不是你的、我的、或最樓上的住戶的,而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所以把東西拆掉以後不是還給你、我或頂樓住戶,而是要還給全體的住戶,一定要記住這點,不然你再怎樣努力證明裝設基地台是沒有經過同意的,也不會贏得這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