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的一天,不是嗎?一個從來沒犯過法,也不打算犯法的人,他怎麼會想到,早上出門的時候,會殺了一個人,他從不認識,也素無瓜葛恩怨的人,必須到警察局作筆錄,見了他從未見過,只在電視上看到的檢察官,成為罪犯,兩萬元交保?
他穩當的開著車,他要去岳父家將剛出生半年的小孩子接回來。
車子停在交叉路口前,是紅燈。他不急著趕路,因為岳父家對這個剛出生沒多久的孩子相當疼愛。老婆就坐在他旁邊,她輕聲的要後座的孩子不要亂動,要有大哥的樣子,不過這一點似乎很困難,因為這位「大哥哥」畢竟也才三歲而已。
車子裡放著愛樂電台的交響樂,似乎是史特勞汶斯基的春之祭。他笑著跟老婆說,「妳知道嗎,這首交響樂在首演時,觀眾把能丟的東西都往舞台上丟,連椅子都有人拆了。」;太太只是微笑著點點頭,她向來對於先生所講的故事,都是個很好的聆聽者。
紅燈很長。他對老婆講了幾句話以後,想到最近副總交代他的一件業務已經快完成,應該有機會升職。去年才剛在三峽買了房子,總算不用被房東趕著跑,或是調整房租。升職以後,又可以多繳一點貸款了。他偏著頭看著太太,「喂,我覺得你很美。」,太太啐了他一句,「別鬧了,注意一下紅燈。」,他滿意的笑了起來。把P檔移到D檔,準備依序往前進。
一切都這麼的美好,他覺得。
綠燈亮,車子緩緩的往前移動,他打了右轉燈,正準備轉向另一個路口。轉向以前,他看了後照鏡,沒車,他往右轉。突然耳邊傳來「碰」的一聲,車體晃動得很厲害,他隱約覺得狀況不對勁,有車撞上了他,是一台摩托車,機車撞上他的右後輪,騎士整個飛了出去,重跌在地上。頭著地。
他立刻停下車來,路口旁就是派出所,三分鐘內警方立刻趕到,救護車也呼嘯而來。騎士站了起來,是個二十出頭的小女生,搖搖晃晃,又立刻跌坐在地上。擔架把她抬起來時,她的意識似乎還清楚,揮了揮手,但是沒說話。
他焦急的比手畫腳,跟警方陳述並沒有違規,警方沒有多說話,就是例行的問著當時車禍發生的經過。老婆焦急的坐在車內,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安撫小男生,一邊打電話回家,可能得要晚點到。
二十分鐘左右,警員接起了電話,搖搖頭,向另一個警員說,「人走了。」
他心中像是被敲了一記悶棍,腦中一片空白,「警員先生,你是說,她死了?」
警員嚴肅的點點頭,「你可能涉嫌過失致死罪,要請你到警局做筆錄,等等檢察官相驗以後,會請你到殯儀館或是地檢署進一步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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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已經是晚間七點許。醫師開出了死亡證明書,警方直接把他帶往殯儀館,讓檢察官複訊。檢察官沒有多問什麼,大概只是把警察訊問的內容重複一遍,然後要他兩萬元交保而已。警察把他帶回法警室交保,似乎案件暫時結束了,那時已經是晚上十一點多。
美好的一天,不是嗎?一個從來沒犯過法,也不打算犯法的人,他怎麼會想到,早上出門的時候,會殺了一個人,他從不認識,也素無瓜葛恩怨的人,必須到警察局作筆錄,見了他從未見過,只在電視上看到的檢察官,成為罪犯,兩萬元交保?
事情結束了嗎?當然沒有,惡夢才剛開始,而他,來找我了。
車禍這件事情,在刑法上很詭異。關於車禍的刑法條文,大概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危險駕駛等等。前兩者原則上只要過失,就會有罪。刑法上,處罰過失的條文很少,因為我們在意的是「明知而故犯」,既然只是過失,就不應該處罰。不過刑法對於死亡或傷害的結果要加以論罪,應該就是認為比起侵害財產法益來說,這種侵害身體法益的行為太嚴重。然而,實務上,就會造成很多的問題,也就是以刑逼民。舉例來說,有個路人被車子撞傷,路人可能闖紅燈,但是車主通常會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有過失。這時候,路人醫藥費沒多少(因為有健保),但是可以跟車主大概要到十萬左右。原因是,這種過失傷害大概會判刑兩個月上下,易科罰金也就是六萬,花十萬向路人買前科,又不用繳易科罰金,這當然是值得的。所以只要發生車禍,我第一句話一定是問,「有沒有人受傷?」
論語中曾經記載,「廄焚,孔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所謂「不問馬」,應該不是不想問馬英九,而是彰顯他重人輕物的精神。但是實務上,有沒有受傷,真的差別很大,有人受傷,大概就會走上法院,這時候受傷的人如果想獅子大開口,就可以利用「過失傷害罪」,把金額誇大化,逼迫肇事車主妥協。而車主只能徒呼負負,花錢了事。我們的法院,耗費了非常多的精力在這裡,而不是用在偵查重大犯罪。
過失致死,那就更嚴重。通常死亡車禍一旦發生,因為是公訴罪,所以檢察官必然會介入。然而就過失致死而言,家屬的情緒比起過失傷害罪來說,更難消解。畢竟過失致死,人就是走了,是一種難以彌補的傷害。不論怎麼發生,被害者家屬第一段話通常是,「你拿這種和解金額有沒有誠意啊?換作是你爸爸,你會怎麼想?不然我給你這筆錢,你叫你爸來給我撞好了!」,聽到這些話,所謂的加害人通常會哭笑不得,「誠意」、「錢」、「將心比心」,變成難解的習題。比較麻煩的在於,若不能和解,通常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以上的機會高。畢竟一條人命就這麼消失了,如果兩造沒和解,「不關不足以平民憤」,總不能讓家屬向某日報投訴,接著頭條就是「恐龍法官又一群」之類的。既然「一命還一命」的思維,還是台灣人的主流思考模式,而受害者家屬又不可能區分故意和過失的犯意重要性,畢竟人命就是不見,故意與過失的差異,在家屬眼裡當然一文不值。
因此,主標題是「某孝子穿越馬路,被車撞死,竟只判四月」,副標題是「恐龍法官重現江湖!」,背景則是三個陰森的法官,拿著六法全書想砸老百姓。表格是三個法官的姓名與期別,另外則是民眾的意見,通通都是在罵判太輕,應該判死刑之類的。這樣的報紙頭條屢見不鮮,而我們並不會深入去探討,過失與故意之間的差距,在刑法上究竟有沒有意義。
反正人死了,故意或過失,有意義嗎?對於受害者而言,當然沒意義。但是對於被告而言,相當有意義,因為代表他究竟當時有沒有想殺這個人。
我看著他,他是個樸實的中年人,但是現在臉色憂愁,手足無措,不知道如何是好。我們這種人,縱然把法院當做廚房在走,遇到自己的事要出庭,一樣會精神緊繃,對於這輩子從沒走過法院的人來說,精神壓力當然更大。我聽了他的陳述,我想先協助他調解,然後再向檢察官求情。
「我希望你先拿出一部分錢給家屬。」,我說。「然後這幾天,每天到靈堂前上香,當然不用爬著進去,但是至少要到。」
「我已經給他們十萬了。」,他愁眉苦臉的說。
「還有,去拈香的時候,記得要找男性友人一起去,苗頭不對就要閃人,順便留個記錄。畢竟有些家屬可能會不理性,不要讓自己受傷。」,我接著說。我可不想讓我的被告,變成馬關條約的李鴻章,雖然因為被日本人打傷,讓伊藤博文不得不讓步,但是畢竟是受傷了,這可划不來。
他點點頭。
「我會先向檢察官聲請調解,如果可以成功,那麼你拿緩起訴的機會就會有。」,我說。「反之,那就會很危險。」
「大律師,我沒有錯。」,他雖然苦著臉,但是還是坦白講出他自己的心中所想。「當時我載著我的太太與孩子,又剛好是紅燈起步,只差一百公尺不到就要左轉,當時車子又多,我是依序前進,連方向燈在等紅綠燈時,就開始打,還有看後照鏡,確定沒有車子,怎麼會這樣?我到底哪裡有錯?」…...
未完待續,請見棋子(下)
【作者】
呂秋遠 律師
所有的訴訟都來自人性的悲哀與無奈,而外表嚴肅、內心柔軟的呂律師,總是用同理心去了解每個當事人,讓所有委託人除了借重其法律專業外,也非常倚賴他的心靈鼓舞。在臉書所發表的法律故事經常讓粉絲獲得感動與啟示,因此觸發律師出書的意願,希望更多人能藉此更深入的觀照人性,體會人生的無常!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
東吳大學 兼任助理教授
NEWS98 九八法律事務所 廣播節目主持人
專長:
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公司法(股東會議、重整)/稅務法規/勞動法家事法
學歷:
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專長金融制度、金融危機)
台灣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財務金融組(99級)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碩士論文:兩岸勞動法比較)
政治大學財稅學系學士
經歷:
立法院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英國下議院議員MP. Bob Blizzard法案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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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三采文化(2014年4月3日)
【聯合推薦】
名作家/名主持人 吳淡如
作家/廣播節目主持人 吳若權
精神科醫師/暢銷作家 鄧惠文
【目錄】
Chapter1. 以愛之名
*阿爸的心肝寶貝
*說好的幸福呢?
*可惜不是你
*在屋簷上跳舞
*明天的我們是陌生人
*標準情人
*為愛犯了罪
*為愛落淚
*不要問我從哪裡來
Chapter2. 原 罪
*就叫我孩子
*愛在瘟疫蔓延時
*認錯
*告白
*城裡的月光
*神的孩子在跳舞
*天使之翼
*親親姊妹
*沉默的母親
Chapter3. 意外人生
*一路向北
*沒有終點的流浪
*他沒有錯
*家
*懲罰
*一場遊戲一場夢
*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