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子女,法庭上我應該是最難過的,我失去父親,被告是我母親,案發後很震驚也很自責,如果我多陪伴、關心父母,或許事情就不會發生了。」一名女子在庭訊時這麼說。
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在新北地院審理63歲季姓婦人殺死73歲范姓丈夫案件。季婦去年11月30日趁丈夫熟睡之際持刀殺害,犯後她向警方自首,供稱受不了長期家暴才會殺夫。
由於該案為全台國民法官參審首案,新北地院連續3天密集審理,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評議刑度,量刑投票結果將達過半數的同意票數才算成立,此案公訴檢察官建請區間刑度為8至12年,週五(7/21)合議庭最終判處7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為我國司法史上首宗有國民法官參審審判後所作的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殺夫案,這也是全台首度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2名國民法官在訊問程序中,針對犯案凶器、屍體腐蝕與被告服藥等情形3度提問,寫下國民法官開審先例。
為釐清季婦的犯案動機及犯後態度,檢方傳喚季婦小叔、鑑識人員作證,辯方則傳喚和季婦關係緊密的二姊、社工人員。
「我的一生自由沒了」 只求法律懲罰
據ctwant報導,季婦開庭時表示:「我深愛他,但又想到這40年裡,他讓我生活不自由,我們倆不像從前恩愛,婚姻像鬧劇,所以想做個了結,同時說自己多年來承受家暴的痛苦,並責備丈夫總是懷疑她外遇,「我要是外面有男人,30年前早就把你殺了。」
季婦小叔表示,哥哥是個正直的人,他從沒看過哥哥打嫂嫂,哥哥雖然常喝酒,但喝了酒也只是講話比較大聲,但沒喝酒時是非常好的人,嫂嫂也很善良,但近年來他感覺到,嫂嫂有點不快樂。他也是去年才曉得原來社會局有來調查過家暴,更沒想到夫妻會吵成這樣。
小叔作證一結束,季婦更雙眼泛紅向小叔鞠躬:「對不起,請原諒我!」她也喃喃自語說:「做這個選擇很無奈,我的一生自由沒了,不知道這樣的選擇是對還是錯…」小叔回她:「當然是錯的」,但離開法庭前也不忘季婦要保重身體。
聯合報報導,季婦被問到「是否後悔殺人」時,她說自己深愛丈夫、也誠心待他,但很想問「為什麼他要這麼對我?」,對於殺死丈夫,她說自己很後悔,也只能請求法律懲罰。
據中央社指出,季婦說自己從小住在孤兒院,沒感受過母愛,所以很疼愛孩子;她表示丈夫曾說,如果離婚也不會讓她得到孩子,導致多年來不敢離婚。
「很震驚也很自責」女兒淚崩盼從輕量刑
至於季婦女兒,她也淚崩表示對此事「很震驚也很自責」,很後悔沒有多花點時間陪陪父母,案發後也很擔心季婦的身心狀況,「我希望她好好活著,我能明白她的痛苦,我已經沒有父親,不能再沒有母親,她只是渴望得到愛跟尊重」,請求法官從輕量刑,「讓我媽能在剩下的人生好好活著,好好愛自己」。
女兒更說自己會選擇原諒母親,「這些年的一切我看在眼裡,我明白她的痛苦,也想過如果是我,是否會選擇一樣的路。」女兒的這番言論,也讓旁聽民眾不斷拭淚。
壹蘋新聞網報導,後續庭訊由檢察官表示量刑意見,檢方承認季婦遭受丈夫家暴的事實,也認為她殺夫自首應減刑1次,但不同意符合《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要件,強調不應再減1次,最後檢方建議合議庭及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將季婦判刑「8到12年」,並建議量刑時取「中間偏輕」;全案將於7/20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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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才算家暴?家暴的定義是什麼
《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暴發生當下,首要保護自己安全
衛福部官網指出,在家庭暴力發生的當下,首要保護自己的安全,避免身體的重要部位受到傷害,並儘快撥打110報警,由警察介入制止暴力,蒐集犯罪證據,並協助護送被害人就醫。
若家庭暴力已經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立即尋求協助,因為家庭暴力經常重複發生,且施暴頻率與暴力行為嚴重程度也會隨著時間加劇。
及早尋求幫助,將有機會制止暴力傷害,可隨時撥打24小時保護專線「113」進行諮詢與通報,或者逕洽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防治中心皆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提供庇護安置、法律協助、醫療補助、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輔導或就業輔導等服務。
根據《聯合新聞網》2022年11月的報導,新北市婦幼隊隊長林子翔表示,防止家暴情勢不再發生,可以遵循3個步驟防止。
首先「撥打113或110等家暴防治專線」讓專業人員或警察機關介入,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其次是「立刻就醫,並保全證據」, 如果有身體上的家庭暴力行為,一定要及時就醫治療,並請醫院開立案驗傷單,詳細載明受傷情況。最後,「向法院聲請或請警察局協助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