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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才過世5小時,她把26萬存款全領光...家人怒提告,「住院都是我照顧的」為何會有罪?

媽媽才過世5小時,她把26萬存款全領光...家人怒提告,「住院都是我照顧的」為何會有罪?
▲僅為示意圖

黃明惠

稅制

shutterstock

2022-11-23 14:55

南投一名林姓女子在母親過世當天將其農會裡的26萬存款全部領出,被其他3名姊妹發現後,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林姓女子宣稱,母親住院時都是她在照顧,且其他姊姊也都有向母親借錢,所以母親答應「要把錢都給她」。

法官傳喚林母的居家看護員,他表示從未聽過此說法,因此法官不採信林女說詞,認定林女偽造文書,判決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林女母親於2020年4月6日上午8時27分過世,母親名下竹山鎮農會帳戶原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才能提領存款;但林女未經其他人同意,就在母親死亡當天下午1時20分,拿著存摺、印鑑章,將戶頭的26萬全領光,讓其他家屬憤而提告。

 

家人反目對簿公堂,林女表示自己不知道法律規定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還說農會經手人員說「領一點錢可以沒有關係」,「其他姊姊都有欠母親錢,母親說要補償我,因為她住院都是我照顧的」,稱這筆錢是母親生前交代她用來辦理後事的。

 

法官傳喚相關證人,曾照顧林母的居家服務員表示,林母住院前都是她在照顧,住院時是另一位同事照顧,但自己很少看過林女出現探望;且林母也都沒有說過4個女兒的事,更未提到錢要留給誰,或比較喜歡哪個女兒。

 

此外,農會人員出庭作證指出,林女去領錢時,沒有說因母親過世,所以要領喪葬費用26萬元,所以不知道林女領這筆錢要如何使用,自己更沒有說出「領一點點沒關係」等語,並指出存戶若身故,依照農會領取流程,一定要用繼承程序來處理。

 

法官認為,林女領錢時並未告知農會林母已經過世,也沒有問農會是否可以提領,且現今社會資訊上網查詢容易,況且林女辯稱有詢問過出納人員,顯然於提領當時已知過世領錢可能違反法律,卻未查證仍以林母名義提領,認為林女說詞不足採信;考量林女最後將26萬存回農會,依偽造私文書罪判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可易科罰金。

 

親屬過世必走6流程 存款繼承要準備哪些文件?

 

財政部、內政部、勞動部等部會指出,在親屬過世之後,繼承人或家屬需依序走完六大程序,包括殯葬(約7~10日內完成)、除戶(30日內)、法定繼承(拋棄繼承為2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為3個月內)、稅務申報與查詢(6個月內)、移轉登記(6個月內)、申請保險及津貼(2年內)等

 

金融機構存款繼承流程及應備證明文件

 

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應附證明文件:

 

1. 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

 

2.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20 萬元以下者免附)

 

3. 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個人戶籍謄本1份。(戶政所)

 

4.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1份。 (戶政所)

 

5. 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

 

6. 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繼承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委任他人代辦,除應備上列證件外,並須檢附:

 

居住國內者: 1. 委任人出具繼承申請書、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委任書(所蓋印鑑與戶 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 ※委任書格式請洽各金融機構 2.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為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章)。

 

旅居國外者: 1. 由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簽署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如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委任)書。 2. 各委任人印章。 3.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擅自提領繼承財產 小心吃上官司

 

在各種遺產糾紛中,很常見到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父母遺產去支付喪葬費或醫療費,這種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行為?

 

有些父母在生前,可能因為病重或是信任,把存摺印章密碼交給最信任的子女保管,並通常會授與權限提領存款去支付生活費醫藥費,還會交代過世後,要從遺產中提領去付相關喪葬費用。

 

於是子女替父母提領存款或是寫提款單,卻沒發現可能會吃上官司。

 

台灣高等檢察署網站也做出了解釋:

 

Q:為何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會構成犯罪?


A: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即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若要處分遺產必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將侵害其他繼承人權利,其他繼承人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Q:擅自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可能構成哪些刑責?


A:在取款憑條上盜用被繼承人之印鑑章,屬於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若進而持向銀行行員行使,即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若非為支付被繼承人之醫療費或喪葬費用等,主觀上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同時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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