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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汪小菲證實離婚分9億家產》律師分析「孩子扶養費」6種情況,這種最容易一夜致富

大S汪小菲證實離婚分9億家產》律師分析「孩子扶養費」6種情況,這種最容易一夜致富

呂秋遠

情感關係

照片取自汪少菲微博

2021-11-22 11:03

編按:女藝人大S(徐熙媛)今(22)日與中國富商丈夫汪小菲發布聯合聲明,決定和平解除婚姻關係,並已於近日辦理了相關手續。「汪小菲先生與徐熙媛女士有緣能夠相識相知,共同度過了一段幸福美好的時光。即使現在選擇分開,也非常感恩對方的付出。曾經,作為夫妻攜手前行,未來,兩人將以父母、朋友的身分愉快相處,也將繼續共同扶養孩子並給予孩子全部的愛與陪伴」。

大S與汪小菲結婚十年,育有一雙兒女,2010年兩人在北京的派對上初次見面,即天雷勾動地火,僅見面4次就互許終身。婚後兩人因文化生活習慣等差異,婚變傳言不斷,如今證實婚姻關係正式畫下句點。

據悉大S已於11月初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遞狀訴請離婚,雙方將針對大S名下6億餘元豪宅,及汪小菲「S hotel」3.5億元資產等財產分配,以及一雙兒女日後相處模式等進行調解。

熱戀時如膠似漆不分彼此,但離婚時可就得仔細清算了,對於離婚財產分配與孩子扶養費的問題,呂秋遠律師的建議如下。

 

立法院2020年底通過夫妻剩餘財產制分配的修正條文,未來夫妻離婚時,在分配財產上,又有新的變動,想要結婚的、即將離婚的、或是有朋友要結婚與離婚的人,還是得要注意,不要看到民法就轉台,民法,是最接近民眾的法律。

 

簡單來說,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沒有在結婚時採取分別財產制,就得要清算財產。分配的原則基本上是這樣的:「婚後的淨資產減掉婚前的淨資產,多的要給少的差額一半」。

 

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設計呢?因為法律認為,婚後的財產,只要有增加,另一半理論上都有貢獻。傳統的說法就是,先生在外認真賺錢,如果沒有太太持家經營,怎麼會有成就呢?所以先生在婚後所賺的錢,要分給太太一半。

 

這種說法,就是最原始的法條設計原因。因此,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誰付的貸款,其實都無所謂,反正離婚的時候,就是得要分配一半給沒登記名字的人。

 

不過,問題就來了。這個社會已經不是傳統的結構,根據我不成熟的累積個案顯示,很多先生在婚後完全擺爛,眼高手低、吃喝嫖賭、不事生產、有偉大的夢想,但是沒有認真的實現,反而是事業上成功的女人越來越多。

 

但是,要不要離婚呢?不是不要,是不敢,因為只要離婚,轉眼間,先生就會把太太打拼已久的財產拿走一半。

 

這時候就很有意思了,太太被賦予社會期待,必須照顧家庭、養育孩子,但是卻還要工作賺錢,而賺得的錢,只要離婚,就必須給外遇家暴離家出走、不顧家庭的先生一半。如此一來,誰願意離婚?

 

換另一種方式說,其實也可以,雖然樣本數比較少,但也不乏先生認真賺錢,太太外遇,先生一樣不敢離婚,因為一旦提告離婚,現在跟孩子住的房子,太太就可以要求一半,要對方淨身出戶,談何容易?

 

大S和老公汪小菲昔日上節目非常恩愛。圖/摘自豆瓣電影

 

因此,這次的民法剩餘財產分配,做了非常具體的調整。過去的法條,雖然也有分配顯失公平時,法官可以調整分配金額的規定,但是因為欠缺標準,很難實施。這次的修正案,把標準列出來了: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期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白話文來說,就是以後法院在分配財產的時候,除了客觀數字以外,還要具體衡量兩個人有沒有分居、平常家事誰做的、子女誰照顧的、有沒有不顧家庭的情況,例如家庭暴力、外遇等等因素,讓坐享其成的情況減少到最低。

 

所以,理論上來說,如果往後老公把賺的錢都拿給媽媽、小三,甚至不做事就每天玩game耍廢,太太就有權利向法院主張第三項的規定,讓先生可以分少一點的錢,如果情況嚴重,甚至可以完全免除分配額。

 

好了,如果擔心錢會被糟糕的另一半分走,請放心,立法院讓我們可以勇敢離婚了。外遇的、分居的、不顧家的、家暴的,之前可能都還有機會分到錢,現在,可能會no su,請不要再以為,人不要臉,天下無敵了。

 

孩子扶養費的6種情況

 

照片取自汪少菲微博

 

孩子扶養費這個問題,確實讓很多人揪心,所以我們就來談談,到底要怎麼一夜致富,各位兄弟姊妹要聽清楚了。

 

首先,先找出離婚協議書,看看上面怎麼寫的。原則上有下列六種情況:

 

1.有約定扶養費,而且金額固定。

 

這種情況,就是每月固定拿錢,如果對方沒付,那就是向法院提告。不過要注意,只能往前追溯5年,超過5年部分就不能追討。

 

例如約好一個月一萬,最多就是只能往前追溯60萬而已。法院一旦裁定金額,對方還是不付錢,就可以向對方強制執行,扣他的所有資產與薪水。

 

2.有約定扶養費,但是部分金額固定,部分直接限定實支實付。

 

3.有約定扶養費,全部都是實支實付。

 

第二與第三種情況,我都會建議向法院請求改成固定金額,因為實支實付的情況很糟糕,根本沒辦法作強制執行。

 

例如協議書上寫,每月給五千,但是可以拿安親班、才藝班、學校收據跟對方要錢,實支實付,請問,這個意義何在?

 

擔心對方把「你的錢」拿去花,而不是照顧小孩?這未免也想太多,基本上,養小孩很花錢,非常花錢,給個一萬元,還怕對方拿去自己爽,真的想太多。

 

就算不花錢,也花時間與人力,這個是無價,好嗎?改成固定金額以後,一樣只有往前5年的追溯期。

 

4.有約定扶養費,但是先付一筆錢(或是把財產給對方),以後都不用付。

 

目前多數法院認為,這種作法還是要扣抵,也就是說,法院會把孩子到成年前的扶養費算清楚,然後扣掉協議書上約定的金額,再每個月攤還。

 

舉例來說,離婚的時候給對方200萬,約定以後不可以再要扶養費,如果可以跟對方一個月要一萬五千元,現在小孩是5歲,那就是往後計算15年,可以要到270萬,扣掉200萬以後,對方只要再給70萬,就平均分配在15年裡,慢慢給完。

 

5.約定對方完全不用付。

 

這個是許多人慣用的方法,也就是說「你要監護權我給你,但是我一毛都不會付」。我是不懂這種心態是什麼啦,好像監護權給對方,這個孩子就是路邊撿來的,不再是自己的。

 

基本上,我會建議最好不要這樣,因為約定監護權以後,很難讓法院更改,但是扶養費卻可以隨時要求對方負擔。

 

扶養費是小孩的權利,養小孩的大人,無權幫小孩拋棄這種權利,所以,還是可以用小孩的名義跟對方要。

 

不過,這跟有約定金額的情況不一樣,不能溯及既往,只能往後請求而已。

 

6.根本沒約定扶養費。

 

這種是最容易發財的一種方式。因為沒約定扶養費,可以一次回溯15年。

 

舉例來說,如果在小孩一歲的時候離婚,那時根本沒約定扶養費,不知不覺小孩已經20歲,那就可以往前追討5歲到20歲的金額。

 

假設是一個小孩一個月1萬,一年12萬,那就是180萬,兩個孩子就是360萬。即便小孩現在30歲,都還是可以請求16歲到20歲,5年的代墊扶養費,大約一個小孩也是60萬。

 

請不要拿探視權來交換扶養費,就算不給錢,對方還是可以主張探視,因為探視也是孩子的權利,同樣不能由大人免除或交換。

 

所以,下一個問題恐怕是,如果對方沒錢,或是做現金生意,根本無法強制執行到任何財產,那應該怎麼辦?

 

首先,強制執行真的有用,就算不買房子,也可能有存款、基金、保險、股票等可以扣,真的什麼都沒有,要認真做,就是去他家強制執行,把他家的所有動產指封,拿來拍賣。

 

好,如果他已經窮到只剩下賣血賣腎的可能,至少可以去法院聲請改姓,或是留一張債權憑證,以後小孩可以拿這張憑證,證明那個人從來沒養過他,孩子成年以後,就可以到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這也是一種保護孩子的方法。

 

所以,發財不難,只是拿回自己原本的權益而已,各位兄弟姊妹可以好好想想,別讓自己的荷包睡著了。

 

作者簡介_呂秋遠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

東吳大學 兼任助理教授

NEWS98 九八法律事務所 廣播節目主持人

新書三采文化出版《幸福了,然後呢?:你該知道的家事法律

 

※本文轉載自呂秋遠臉書專頁,原文出處原文出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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