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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公投案》為什麼我們不應該反對同性結婚?

同性婚姻公投案》為什麼我們不應該反對同性結婚?

朱家安

教育

達志

2018-10-30 16:40

看了幾週的婚姻平權論戰,「同性婚姻會改變婚姻的定義!婚姻的定義不能改變!」恐怕是少數反方說得出口而又不會馬上被打臉違反事實的句子。

 

看了幾週的婚姻平權論戰(如果稱得上是論戰的話),「同性婚姻會改變婚姻的定義!婚姻的定義不能改變!」恐怕是少數反方說得出口而又不會馬上被打臉違反事實的句子。



當然,這個句子之所以不明顯違反事實,是因為怎樣算是有效地「改變婚姻定義」,並不是很清楚,民法的改變會不會造成婚姻定義的改變,也不是很清楚。舉個我曾經討論過的例子:有些反同婚人士認為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但他們並沒有要求民法把離婚的選項拿掉。就我過去的意見,反同婚人士對於婚姻定義的堅持需要被尊重,但這種尊重應該另案處理,無法成為反對修改民法的理由。



不過我現在想提出另外一種可能性:



我們其實不是在談定義,而是談評價。



首先,當某些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主張「同性婚姻不是婚姻,一男一女婚姻才是」,或許他們不是想真的說同性婚姻不是婚姻,而是想說同性婚姻是比較不理想的婚姻,一男一女的婚姻才是。在這種理解下,說同性婚姻不是婚姻,就跟說某個喪盡天良的人「不是人」一樣。



我們能不能評價特定的婚姻形式呢?有些人認為,我們不該評論別人的婚姻,當你主張同性婚姻比較不理想,對這種人來說,你的發言就跟「你知道樓上先生昨天為什麼看起來那麼生氣嗎?因為他太太……」一樣,或許是有趣的八卦,但沒有什麼價值。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當我們評論婚姻形式,我們同時也是在交流彼此的人生價值觀:婚姻是實現人生的常見管道,不同的婚姻顯現了不同的生活方式,藉由判斷哪種婚姻好哪種婚姻不好,我們也在形塑自己想要的人生。因此,或許你不同意護家盟說「同性婚姻的生活不值得進入」,但你不能否認這句話可以協助你判斷說話的人想要些什麼、重視哪些事情。



如果「同性婚姻不是婚姻」是在表達對於同性婚姻的負面評價,在這個意義下,同性婚姻的問題可以被翻譯成:



Q. 有些社會成員認為同性婚姻比較不理想,這能否成為不開放同性婚姻的理由?

 


當然,一個常見的回應就是:那只是對你來說不理想,況且,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沒有人逼著你進入同性婚姻,換句話說,別人結婚干你屁事?



另一種進一步的質疑是:雖然沒有人逼我進入同性婚姻,但是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我的小孩可能會想進入同性婚姻,這樣我會很困擾。比起前一種說法,這種說法確實呈現了「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影響到我」的可能性。然而,這種說法的問題在於:



首先,若要法律協助自己不讓小孩跟同性結婚,家長必須說明,為什麼自己有權利要求小孩不跟同性結婚。我知道養小孩很辛苦,但這不代表小孩有義務實現你關於他人生大事的願望。



再來,就算某些家長真的有權利要求小孩不跟同性結婚(我不知道,或許他的小孩投胎之前跟他簽訂過契約不跟同性結婚?),也不該用全面性的法律來確保這一點,因為那是你跟你小孩的事,就像你或許可以規定自家小孩在十點之前回家,但如果你因此主張我們應該通過法律規定所有小孩都有十點的門禁,這恐怕不太合理。如果你很希望小孩實現你關於他人生大事的願望,你應該自己想辦法跟他爭取。



最後,如果「反對自家小孩進入同性婚姻」可以成為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那「支持自家小孩進入同性婚姻」也可以成為支持的理由,換句話說,這種理由的認定恐怕不會讓討論有所進展。



換句話說,我們雖然有能力評價不同的婚姻形式,但這些評價通常難以成為使用全面性的法律來阻止特定婚姻的理由。除非我們有好證據顯示這些婚姻形式幾乎註定會對人帶來傷害。


可以想見的是,有些人會追問:如果上述說法成立,那我們有什麼理由反對多人婚姻?


根據上述說法,要反對多人婚姻,我們確實得提出好理由。而這些理由必須奠基在真實的損害上,而不只是「我不喜歡別人進入那種婚姻」或「我不喜歡我的小孩進入那種婚姻」。現代社會有哪些好理由反對多人婚姻?我不確定。

 

不過不難想到的一件事情是:這個社會其實默許某種「擬多人婚姻」:由一名男性重複和多名女性締結的婚姻。這種婚姻不是真正的多人婚姻,因為它的婚姻關係是一對多,而不是多對多。在某種意義上,這種婚姻(不幸地)甚至可以算是我們傳統的一部份。然而,在現代社會,妻妾成群的現象被視為對女性的壓迫,而我們似乎可以預見,在關於女性的諸多社會氛圍改變之前,多人婚姻的合法化雖然可以照顧到那些慣於多人親密生活的人,但也可能進一步讓女性落入更糟處境。



真要說,我相信不管是異性婚姻、同性婚姻還是多人婚姻,都可以找到支持和反對者。但這些支持和反對的理由,是只能支撐一般生活中的評價,還是可以進一步支撐我們去支持或反對全面性的法律制度,則是另一個問題。


 

本文獲「鳴人堂」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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