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飽受傷害的余菊妹,年逾九十歲仍提起離婚訴訟,引起社會關注與同情;而她分居二十五年,打官司卻得到一審勝訴、二審敗訴的結果,也讓人反思,台灣的離婚門檻是否過高?
當婚姻關係中的雙方長期處於不對等的狀態,一方控制、壓迫;一方隱忍、犧牲,將會是一場災難。日前高齡九十歲的阿嬤余菊妹表示,因為丈夫長年專制霸道、對婚姻不忠,決定將離婚官司打到底,結束分居二十五年、共六十六年的婚姻,堅持「死後,決不入夫家祠堂。」
余菊妹自二○一一年起向法院訴請離婚,雖一審判准,但是丈夫上訴後,高等法院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為由駁回。目前,案件已提起上訴,余菊妹在「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的陪同下,在七月二十三日召開記者會,她顫巍巍拄著助行器,泣訴結婚多年的苦處,也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強調無法接受。
優良教師 助丈夫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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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菊妹的故事,是許多台灣傳統女性的心聲,結婚後,為家庭獻上一切時間、金錢和心力,吃苦耐勞,在家中是無聲安靜的妻子與母親。她在老年拚盡力氣也要離婚、卻離不成的遭遇,也讓人再次檢視台灣現有離婚制度是否合宜。
七月二十六日晚上,余菊妹在長子與媳婦陪同下,接受《今周刊》訪問,緩緩說出六十六年婚姻的血淚史。
生於日據時期的余菊妹,雖只有小學畢業,卻自修考上教師證,從工友一路當上老師,並多次獲頒全國優良教師。允文允武的她,不但是學校合唱團的指揮,也是排球、桌球好手,是當時重男輕女社會中少見的人才。
在車行上班的先生,對她一見鍾情,先後找了六位媒人至家中提親,好不容易說服余菊妹的母親把女兒嫁給他。豈知,余菊妹的婚後生活,完全不如自己原本的美好想像。
「學校的員工旅遊,我從來沒有去過。」余菊妹說,每一次想要參加,先生總是高聲怒罵駁斥,但為了顧全丈夫面子,余菊妹總是以暈車為由回絕。作為教師的她,薪水雖比先生高,卻沒有過好日子的命,除了養四個小孩,還要照顧先生三位年幼的弟弟,用自己的薪水負擔他們的學費,這一照顧,就超過十年。余菊妹描述,每天準備便當時,孩子與小叔吃的是菜和肉,但她就是以梅干菜湯和冬瓜湯裹腹,想來相當心酸。
出國旅行 像狗一樣跟著
出國旅行 像狗一樣跟著
後來先生由車行轉至台灣合會(現今中小企銀)上班,當年為了幫先生拚業績,余菊妹每天從學校下課後,就到各處拜訪親友,招攬會員辦存戶,「我走到鞋子都破了、腳也起了水泡。」最後,先生的五百萬元業績中,她就拉到超過兩百五十萬元,幫助先生以全台第一名的成績,順利升上正式職員。
曾經,余菊妹帶著小叔出外添購衣服而晚歸,一回到家,迎面而來的,便是先生不分青紅皂白的一巴掌。
這一巴掌,雖打出她離婚的念頭,但在保守的社會風氣中,縱有再大的苦,她也忍住了。
直到一次家族至歐洲旅行,在旅途中,余菊妹形容自己「就像一隻狗一樣,只能跟著他」,先生拿著兩人的飯店餐券,卻丟下她自己去用餐;余菊妹因為腳開過刀,上洗手間花了較久時間,先生便在別人面前笑她「是不是掉到糞坑裡」,各種羞辱讓她初次萌生自殺念頭。
余菊妹表示,在長達六十六年的婚姻中,丈夫除了言語恫嚇,更是外遇不斷,兩人的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直到一九九○年,余菊妹滿六十五歲退休的那一年,以照顧孫女為由,從桃園搬到台北的長子家住,從那一天起,兩人分居至今。
在台灣,分居並不構成請求離婚的理由,但余菊妹在年歲增長、兒女相繼成家後,仍將從未消弭過的離婚心志付諸行動。在溝通過程中,先生毫無意願,宣稱「只要拿離婚協議書來,我就把它撕掉丟進馬桶」。
於是,除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取消冠夫姓,以表明決心,余菊妹也在兒子的支持下,提起離婚訴訟。
二審逆轉 勸合不准離
二審逆轉 勸合不准離
然而,雖然一審判離,但是案子進到高等法院後,有了一百八十度的逆轉,法官展現明顯勸合不勸離的態度,最終將離婚判決駁回,並在判決書中提到,「兩造分居後仍有聚會或出遊,其間曾發生不愉快事件,僅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
綜觀二審法官的改判,專辦家事案件的德貞律師事務所律師莊喬汝認為,主要有兩大原因,一是高等法院沒有專審家事案件的法庭,法官相關專業不足;第二,則是現行法律設計,讓結婚容易、離婚難。
「家事糾紛有別於一般案件,沒有絕對的是非輸贏,因此更需要專責的法庭。」莊喬汝說,家事案件的判決,最重要的是讓當事人能適得其所,走入人生的下一個階段,因此,法官必須經過特殊的在職訓練。
莊喬汝說,本案件的一審由桃園中壢地方法院家事庭辦理,受理法官要求余菊妹的三位兒子,分別寫出從小到大的家庭成長過程、生活,以及對父母關係的觀察,以作為判定基準;但在高等法院中,卻沒有同樣的專業機制。
「雖然高院宣稱有家事專庭,但從數據看來,審理此案的法官,處理家事案件的比率,最高不超過一七%,根本是有名無實。」蔡宛芬認為,這樣的法官,難以深入不同案件,不易有足夠的同理心。
▲離婚訴訟在台灣曠日費時,90歲的余菊妹隨手就拿出一疊相關訴狀,相當無奈。
有責主義 缺證明難離婚
有責主義 缺證明難離婚
離婚訴訟難成的另一原因,在於台灣法律對於離婚的觀念,是採取「有責主義」,而非「破綻主義」。
所謂「有責主義」,是離婚必須要一方有過失,則受害者可提出離婚。因此,在台灣,離婚訴訟能成功,要有重大事由,例如證明對方有家暴、外遇、重大不治的疾病等,就算是如余菊妹已分居二十五年、夫妻感情早已不存在的例子,也不符合離婚的重大事由。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陳昭如表示,針對離婚自由化,《民法》於一九八五年首次修正,在規範裁判離婚事由的第一○五二條,增加第二項的概括事由(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二○○八年則進一步放寬家暴離婚的要件;但是將分居納入離婚事由、致以婚姻「好聚好散」,至今仍然未通過修法。
也因此,余菊妹在無法提出丈夫外遇或家暴的證明下,加上遇到缺乏家事案件專業的法官,這個婚,就無法離成。
法律過時 忽略婚姻本質
法律過時 忽略婚姻本質
高齡九十歲的余菊妹,在人生的最後階段,不放棄離婚訴訟,為的是爭取一個「不屬於夫家」的身分認同;結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然而可以確定的是,這個社會上還有許多類似的故事上演著。離婚自由化的道路,台灣,還有好長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