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有「籃球博士」之稱的親民黨立委鄭志龍驚傳婚變,雖然在各界關切下未踏上離婚之路,以看似圓滿的狀態結束這場風波,百轉千迴之間,受創最深的應屬鄭志龍的妻子呂祖穎。
從法律層面看,婚姻關係涉及夫妻間財產、子女親權,以及婚姻本身。如果丈夫在外頭「包二奶」,心早就飛了,妻子在家一哭、二鬧、三上吊,不但於事無補,可能還會使丈夫因為煩悶而飛得更遠。此時,聰明的妻子應該知道,妳不可能永遠擁有另一個人,因為人心難測;但是妳永遠可以擁有不動產以及銀行存款,只要它們在妳的名下,何懼之有。所以首要之務是處理財產,次之是子女親權,如果這兩件事都能順利完成,離不離婚,主動權就操之在妳了。
在財產方面,由於夫妻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不必擔心稅金問題,凡是丈夫名下財產能夠辦理過戶的,妻子絕對不能手軟,先過戶至自己的名下再說。是否事先告知丈夫?他在外偷腥時也沒先告知妳嘛,妳為求自保「以牙還牙」,無可厚非。其次,民法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可不知,尤其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法律允許妳以「賢內助」的身分,向丈夫請求他在外工作所得財產的一半,但是這個請求權只有在離婚時,或是夫妻改採分別財產制時才能行使,故有一些限制。
為了保有更多談判籌碼,刑法有關通姦罪告訴權的規定,妻子也必須熟悉。對於外遇的丈夫和第三者,妻子可向管轄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權行使應注意:第一,時效問題。刑法規定,告訴權時效只有六個月,而六個月的起訴時點,是從妻子明確知道第三者是誰起算(如果只是知道丈夫在外拈花惹草,不能確定外遇對象時仍然不算〉 ,或從丈夫與該名第三者最後一次通姦行為結束時起算,六個月很快過去,妻子動作要快。
第二,妻子不可以對丈夫的不忠行為曾經表示縱容或原諒,否則喪失告訴權。
第三,提出告訴後,如果丈夫迷途知返、痛改前非,妻子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可撤回告訴,丈夫不至於被抓去關。因此,告訴權的威力很大,妻子應該善用之。
父母對子女親權的行使,民法規定由雙方共同為之。一旦夫妻離異,勢必無法共同行使親權,故民法又規定,夫妻應協議決定由何者擔任親權人。一旦協議不成,委由法院決定時,法院通常會將雙方的經濟能力列入重要參考,所以沒錢萬事難,爭奪子女親權亦同。
如果財產、子女親權都掌握在手中,是不是和不忠的丈夫離婚,只剩下單純的感情問題。換句話說,要不要把他趕出去,就看妳的心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