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富馬斯克(Elon Musk)受美國總統川普委以重任替美國政府「瘦身」,引發大批政府僱員的強力反彈。孰料,負責領導政府效率部的馬斯克再出手,要所有聯邦職員交出工作總結,不回信者被視為辭職。
馬斯克22日於旗下社群平台X發文,根據川普指示,「聯邦單位職員都會收到一份電子郵件,必須要回覆自己最近一週的工作內容。」「不回應者,將直接被視為辭職。」
在台灣,如果雇主發出這樣的信件,法律上真的會產生員工辭職的效力嗎?
不回信視同辭職?在台灣合法嗎
依照台灣法院向來的判決見解,均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指出單以行為上的沉默或不回覆作為辭職依據,容易產生誤判,且程序上無法證明勞工對於該項措施已有充分認知與同意。
換言之,若因雇主未適當溝通或說明制度內容,讓勞工處於被動情形,最終卻以「未回信即辭職」作為契約終止的理由,其合法性必然遭到質疑與挑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就具體闡明勞工提出辭職必須是一個明確、積極的意思表示,單靠沉默或不回覆不足以構成有效辭職。
收到解僱通知後一年才起訴 構成默示同意辭職?
最高法院在上開案例判決理由指出,勞工若僅因收到解僱或變更通知後保持沉默,並未以明確、書面或口頭方式表達終止勞動契約之意,則不能認定其已自動辭職。也就是說,辭職必須是勞工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
本案爭論點在於員工是否曾明確表示辭職,或其沉默是否可視為默示同意終止僱傭關係。
本案員工自民國105年7月起受僱於食品公司,但食品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主張員工違反勞基法第12條及工作規則第15條等規定,終止僱傭契約,員工反擊表示他的行為並未達到違反條款的重大程度,且終止行為亦不符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0條第1項。
雙方於106年10月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員工當場撤回關於業務獎金、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之調解請求,僅就9月工資及勞健保費部分達成和解。隨後,員工於同年10月17日再申請調解,要求回復僱傭關係,調解會議中仍堅持回復要求,但調解並未成立。
食品公司嗣於106年11月9日寄送存證信函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通知員工,約定同年11月30日終止契約,其後員工收受文件後既未異議,也無另行提供勞務表示,事隔一年才向地方法院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員工已默示同意終止契約,距離調解不成立事隔近一年,員工於107年11月19日提起訴訟主張契約仍存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認為員工長期未行使權利,足以使食品公司合理信賴其已不欲行使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故員工之主張無據,判決員工敗訴。
但最高法院廢棄二審法院所為員工敗訴判決,表示契約成立必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固為民法第153 條所明定,然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又意思表示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表示,須表意人有為該法律效果之意思者,始足以該當該法律效果規定。本案員工一再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回復僱傭關係,並非默示同意離職。
亦即勞工辭職必須是明確且積極的意思表示,僅勞工憑沉默或不回覆,不能作為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依據。
如何避免勞工是否有辭職意思產生爭議
建議企業雇主應有明確的員工離職程序規範,要求員工離職應遵循勞動法規與企業離職程序辦法,確保雙方權益,避免爭議。
一般離職規範程序如下:
1. 員工提出離職通知:依《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規定,勞工須依年資提前通知雇主,試用期內至少3日前,任職3個月以上一年內者應提前10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者則須提前20日,三年以上者須提前30 日。
2. 交接工作:與主管及後手確認交接事項,整理文件、資料與未完成工作,確保業務順利銜接。
3. 辦理離職手續:填寫離職申請表,繳回公司資產(如識別證、設備等),並確認薪資、獎金、特休結算、代墊款、差旅費等財務事項。
4. 離職面談:部分企業會進行離職訪談,了解離職原因與員工意見。
5. 取得服務證明: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以利勞工未來求職或社會保險轉換。
完整遵循程序可避免員工是否有辭職爭議,降低勞資爭議風險。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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