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闆會用眼神緊盯我的胸部,這是不是職場性騷擾?」
民國105年間,一家小型企業女性業務助理A小姐到縣政府投訴她的男性老闆B先生涉嫌對她職場性騷擾。
「不適當的凝視」會構成性騷擾?
什麼行為會構成職場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定義之職場性騷擾如下:
1.敵意式職場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交換式職場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4.適用性工法之非工作時間性騷擾:
(1)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只要申訴人覺得自己被性騷擾,申訴案就一定會成立嗎?
並非如此。性騷擾申訴案還是要憑證據認定,僅有申訴人片面指述無法讓職場性騷擾申訴成立。依據性工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例如本文開頭提及的案例,後來演變成訴訟案件,法院當庭播放勘驗A小姐任職期間,辦公室監視錄影器之影像內容,特別是A小姐指控B先生色瞇瞇地盯著她的胸部的時間監視影像部分。
法官仔細反覆觀看這些時段的錄影畫面,「顯無申訴人所述被上訴人會用眼神緊盯其胸部之舉動」(判決書原始用詞)。A小姐亦供稱無第三人看到,亦即無法舉證B先生有性騷擾行為,是就申訴人A小姐所述之性騷擾發生時點及態樣,並無法認定B先生有「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行為,故認定本件並無「性騷擾」行為發生。
男性色瞇瞇地盯著女性胸部會構成性騷擾嗎?
依據勞動部於113年1月17日修正公布、即將於3月8日施行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5條規定,「不適當之凝視他人身體」確實是審酌是否構成性騷擾的情形之一。
在前述案例中,若有證據證明老闆B先生確實對業務助理A小姐「色瞇瞇地盯著胸部」,的確有可能構成敵意式職場性騷擾。
還有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除了不適當之凝視他人身體外,肢體接觸如觸摸、擁抱、親吻他人身體,或要求他人對自己身體為觸摸、擁抱、親吻的行為,亦可能構成性騷擾。
另外,嗅聞他人身體,或是強迫他人嗅聞自己身體,亦有高度可能構成性騷擾。
此外,目前通訊軟體使用頻繁,若有寄送、展示或播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例如傳送黃色笑話、清涼圖片、18禁影片給異性,亦有高度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最後要提醒的是,辦公室戀情與性騷擾僅為一線之隔。若有反覆或持續違反對方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只要被認定具有性意味,亦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因此無論追求者是何種性別,只要被說NO拒絕之後,最好就要停手,以免陷入職場性騷擾爭議。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