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於2023年11月2日上午開會前,突然有一名自稱是立法院公報處的職員走入會議室,並下跪用膝蓋走路,向立法院秘書長遞交陳情書。該名職員表示,他遭受長官言語霸凌,盼秘書長可以主持公道
員工申訴遭言語霸凌,雇主應如何應對?
類似狀況若發生在企業職場,除了實施言語霸凌的主管可能為受害人以公然侮辱罪提起告訴追究刑事責任及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外,雇主有無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將是未來判定雇主法律責任有無的關鍵。
這個措施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內容必須包含下列事項:「一、危害辨識及評估。二、作業場所之配置。三、工作適性安排。四、行為規範之建構。五、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六、事件之處理程序。七、成效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雇主若未盡此一義務,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5條第一款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條文曾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援用於「王品集團原燒餐廳開業10週年10圓硬幣兌換餐券促銷案」及「麥當勞得來速限時出餐案」作為督促業者改善之法律依據。
什麼是職場霸凌?
依據司法判決的定義,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霸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也就是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霸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面結果而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幾乎將所有可能的行為類型都羅列出來,且這些行為多數也符合職場霸凌所要求的「敵對行為」,所以與其說未直接規定職場霸凌,不如說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職場不法侵害」已經包含職場霸凌的概念於其中。
霸凌有哪些類型?
職安署制訂之預防指引中列舉了下列不法侵害樣態:
1.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肢體攻擊);
2.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
3.隔離、排斥、忽視、孤立(斷絕人際關係);
4.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要求過高);
5.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要求過低);
6.過度介入私人事宜(隱私侵害)。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防治有什麼法律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1.辨識及評估危害。2.適當配置作業場所。3.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4.建構行為規範。5.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5.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6.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7.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之特別義務
上述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被霸凌的勞工可以主張什麼權益可以保護自己?
勞工如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遭受到來自他人的侵害行為時,也有相應的法律上權利可以請求,如提告刑法傷害罪、恐嚇危安罪等,或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甚至是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