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最近錄用新人,有時候會遇到到職做了一段時間就不告而別,怎麼聯絡也聯絡不上,這該怎麼辦?」一位人資長問我這個問題。
誠然,在大缺工時代,找人不容易,就算找到人,到職後能否穩定就業?能否長久在職?都是問號。
雇主如果遇到員工突然不告而別,除了工作沒人做感覺困擾之外,法律上有什麼應對措施?
約定三天沒到班視為自請離職有效嗎?
「我們可以跟員工直接約定三天未到班視為自請離職嗎?」
當然不行。
縱使勞雇雙方如此約定,也會因為違反勞基法而無效。
勞基法對於終止契約有具體規定,除了勞工自請離職、合意終止契約外,雇主要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只有在勞工有勞基法第11、12條資遣解僱或懲戒解僱事由時,雇主方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員工突然未到班、亦未請假應如何處理?
勞動契約的本質,就是勞工負有依約給付勞務的義務,亦即勞工必須依契約約定的內容工作。如果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時間,未到班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亦即一般所稱的曠職。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時,雇主即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此時雇主可以直接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不用預告,也就不用取得勞工同意,勞動契約就因為雇主單方面的表示而終止。當然未能避免事後發生爭議,也為了舉證方便,雇主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最好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
所以當勞工突然不告而別,曠職多日且無法聯繫時,比較妥當的作法應該是由雇主設法聯繫勞工在人事資料上填載的緊急聯絡人或親友,方便的話甚至可以派員前往勞工住居所訪視,釐清勞工曠職原因(例如是否獨居生病而無法向外求援),看看勞工曠職是否「無正當理由」,再決定後續該如何處理。
工資如何給付?
勞工曠職的日子因為沒有給付勞務,基於勞動契約約定工資是勞務的對價,雇主就勞工曠職的日數依法可以不用發給工資。
如果雇主已經預發工資,勞工因爲曠職未到班,嗣後又爲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而解僱,溢發工資部分,由於勞工並未提供勞務,雇主終止契約後,得向勞工請求返還溢給工資。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目前擔任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委、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及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曾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