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五(1/20)就要過農曆春節了,許多人都想趁這時候好好休息,不過也有人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需要上班。根據勞基法規定,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這4天遇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勞雇雙方就要協商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出勤工資就要加倍發。
勞動部網站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10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至於1月21日(星期六) 農曆除夕與1月22日(星期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過年要上班?薪水這樣算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台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及1月28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2日及1月29日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112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薪水發放卡到過年連假,遲發違法嗎?
北市勞動局過去在臉書發文指出,如果公司發放薪水是銀行自動轉帳撥入員工銀行戶頭,可以直接聯繫銀行,線上預先設定轉錢日期,就可以在銀行沒營業的假日期間,仍在原定發薪日撥款讓薪水入帳。
另外,公司如果沒辦法在原訂發薪日結算完成,或是小公司需要人工結算薪水的,但又不希望公司欠過年,人資也可以用下面2種方式替代:
- 分次發放:先發放固定薪資,加班費、請休假扣薪、全勤獎金等薪資項目,可以等過完年再結算補發給員工或要求返還。
- 預先發放:從優以全勤計算先發給員工,等過完年後再多退少補。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而台灣目前普遍現況是公司會在員工到職日時,事先告知員工薪資於每月1日、5日或25日發薪,因此只要在約定日期內提前或準時發給員工,都符合法令規定。
另外,按照《民法》第122條的規定,如果雇主和員工約定發薪日當天遇到「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到休息日結束的隔天再發放,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