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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承攬真僱傭爭議》博客來協助清潔阿姨至清潔公司受僱就能滅火?勞動律師點出關鍵

假承攬真僱傭爭議》博客來協助清潔阿姨至清潔公司受僱就能滅火?勞動律師點出關鍵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shutterstock

2022-12-26 11:38

「博客來真是讓人失望!」

「我到博客來買21世紀資本論的同時,竟是讓博客來赤裸裸地用刀叉吃人肉!」

一場疑似假承攬真僱傭的勞資爭議,在2022年平安夜這天吸引了網路鄉民的眼球,眼看著演變成為一場極不平安的公關災難,就在當事人李員聲明解除揭露此事的律師委任,及博客來委任律師對外聲明表示雙方已經和解,將協助李員受僱於清潔公司、並派駐博客來繼續工作而暫時落幕。

但是,這樣做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疑似假承攬真僱傭的契約條款

 

依照博客來與李員簽訂的「清潔服務承攬合約書」,第二條即約定服務範圍為甲方(博客來公司)的辦公室,第三條更具體約定「服務時間」,乙方(李姓清潔人員)應於甲方工作日抵達甲方辦公場所,配合甲方工作日上班時間執行工作。該條後段更具體載明,「若有其他需求內容,乙方仍應依甲方之指示為準,除有經甲方同意之重大事由外,乙方不得拒絕。」甚至如果乙方未能出勤執行清潔工作時,還會被依缺勤日數扣款。第五條亦約定乙方應遵甲方之作業指導及管理。
 

依照上述合約條款約定,李員必須服從博客來主管之指揮監督,工作處所及工作時間均須依照甲方指示,報酬計算方式乃是依照李員服務時間決定,李員尚須配合甲方工作日之上班時間提供勞務,以滿足博客來員工工作期間環境清潔之需求。

 

高度從屬性的約定方式可能被認定勞動契約屬性

 

法院判決在認定是否違僱傭關係之勞工身分時,一般均以勞務提供人是否具備「從屬性」而定。「從屬性」又可以自「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而定,如果服勞務者在人格上從屬於他方,必須服從他方之指揮監督,經濟上又不自負經營風險及盈虧,純粹以計時之勞力付出換取對價,工作結果成敗並不影響其報酬之取得,又被納入他方之企業組織中,無法獨立完成工作,必須與團隊組織中其他人員群策群力,共同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此種性質應屬僱傭契約之受僱人(勞工),而非承攬契約之承攬人。

 

因此,博客來公司與李員間之契約關係,固然形式上文字為「清潔服務承攬合約」,但實際上就是僱傭、勞動契約性質,博客來公司自然應該對李姓清潔人員負雇主責任,包括為其提撥勞退準備金、投保勞健保、職業災害及就業保險等,如博客來公司欲終止契約關係,尚須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資遣解僱事由並給付資遣費,或舉證證明李員有勞基法第12條事由,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而予以懲戒解僱。

 

轉掛至清潔公司再派遣至博客來服務能解決問題嗎?

 

博客來公司透露之解決方案中,表示將協助媒合李員至清潔公司受僱,再派遣至博客來公司工作,看似暫時安撫李員失業的不安,並讓李員享有勞健保等勞工應有保障,但其實也可能埋下未來勞資爭議再起的引信。

 

依據2019年6月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該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俗稱為「禁止派遣轉掛」條款。

 

博客來協助媒合李姓清潔人員至清潔公司受僱,再進一步指定她到博客來公司服務,就會構成前述法律禁止之「派遣轉掛」行為,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8條第2項對博客來公司裁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李姓清潔人員也可以在被轉掛後九十日內,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要派單位即博客來公司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也就是由博客來公司直接僱傭,結束派遣勞工的身份,這樣對李姓清潔人員更有保障,博客來公司也必須負起直接雇主應負的一切法律責任。

 

博客來公司有沒有不直接僱用李員的空間呢?

 

在本案中博客來公司的處理方式,可以說讓自己再陷入另一個疑似違法爭議的坑裡。若李員在對博客來提供勞務後九十日內,就向博客來提出訂定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博客來必須在十日內與其協商訂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的清潔公司及博客來均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縱使強行為之也因抵觸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委由專業律師爭取權益才是促進企業建立勞動法遵制度的正辦

 

勞動法是門博大精深的專業,與職場上所有工作者及企業經營者均息息相關,勞動法令規範猶如勞資關係互動操作手冊,如果企業不願遵循,猶如沒有駕照就開車上路一般,輕則違規重則肇事致人死傷,猶如本案中博客來公司為了節省區區僱傭成本,卻形成幾乎滅頂之公關危機,可謂因小失大。

 

就勞方而言,由於近年來勞動法令日新月異,法院派覺實務見解及學說理論亦隨之推陳出新,縱為律師若非以勞動法為專門執業領域者,亦有隔行如隔山之嘆,況且不具法律專業之一般勞工,在與有龐大資源及支持系統之大企業對陣時,恐怕將吃大虧而不自知,簽下爾後令自己後悔莫及之和解協議,宜謹慎處理為佳。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目前擔任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委、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及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曾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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