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一些勞動法令修正,勞動部也發佈最新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版本,你們公司更新工作規則了嗎?」
這是近期我最常提醒企業人資夥伴的議題。
又到了歲末年終,企業人資同仁最繁忙的時刻,除了處理年度考績、年終獎金、調動、升遷、調薪及年後轉職潮的準備工作外,定時更新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內容,也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企業一定要制訂工作規則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如有違反者,可依同法79條第3、4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因此若企業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制訂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公告、印發各勞工,乃是不可迴避之法定義務,不可不慎。
工作規則有何重要性?
工作規則是企業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重要人事管理規定,很多內容影響勞動條件及勞資間權利義務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公開揭示。公開揭示時,建議要詳細敘明是哪一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核備日期及文號?以避免發生爭議。
此外,工作規則之內容亦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亦應再次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這是不能省略的基本功課。
有哪些建議修正重點
如企業欲於近期進行工作規則修正報核,建議就變形工時之適用、特別休假遞延與否及期間、更新陪產檢及陪產假為七日、請假計算單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修正內容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新增等事項進行修正。
若有涉及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或工會同意之勞動條件變更,如變形工時之實施,亦應踐行相關程序,以免主管機關不予核備。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目前擔任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委、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及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曾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