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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時間還要配合工作?「待命」算不算工作時間?上班族4權利:「這情況」老闆甚至該給加班費

午休時間還要配合工作?「待命」算不算工作時間?上班族4權利:「這情況」老闆甚至該給加班費
圖片僅示意,非當事人

蔡晴羽

職場

shutterstock

2022-12-29 10:00

「鈴~~~」電話響了。

「喂,您好,這裡是有禮貌貿易公司,請問哪裡找?」阿蘭本來想趁午休時間,好好地趴著午睡一會,但是公司規定即使是午休時間,櫃臺值班人員還是必須要接聽電話,阿蘭也只好無奈地接起來。

阿蘭在貿易公司做內勤業務, 原本主要是負責維護客戶資料與建檔管理工作,而管理部人員都必須配合輪流每週一天在櫃臺值班,幫忙接聽總機電話和接待客戶外賓的工作。阿蘭原本也覺得沒什麼,直到有一次阿蘭在公司午休時間外出用餐,恰巧老闆帶了一個大客戶來,卻發現櫃檯沒有接待人員,阿蘭用餐回來後就被罵了一頓。

「搞什麼東西?難道公司可以沒有接待人員嗎?」阿蘭記得那時老闆很大聲地斥責她。「抱歉,因為我想說那時是午休時間……真的非常抱歉!」

「就算大家都有午休時間,可是輪值櫃臺該做的事情還是要做!妳這樣實在太沒有責任感了。」老闆繼續喝斥阿蘭。

阿蘭雖然一直道歉,但也默默覺得不公平,難道輪值櫃檯就沒有午休嗎?

 

為了避免過分緊繃忙碌的工作侵害勞工的健康,《勞動基準法》針對「休息時間」是有明文規定的。如果不給休息,除了違法外,假的休息時間也應列入工時計算。在107年修法時,激烈討論的「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改成原則為不少於11小時,例外不少於8小時,又是指什麼呢?以下說明之。

 

一、 法定休息時間

 

法定休息時間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而且僅限於「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情況,雇主才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如果雇主違法,可處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35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

 

休息時間既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所以,自然就不能任由雇主「指揮監督」或「支配」,勞工應該可以自由利用休息時間。無論勞工是自由外出用餐、跑銀行、辦理私人的事務,或是在辦公室午睡,這些行為雇主都不應該禁止。

 

二、 「假的」休息時間應採計工時

 

如果雇主一方面宣稱給勞工休息時間,另一方面卻又要求勞工必須配合處理工作事務,此時可能就會被認定勞工並沒有休息,反而變成是工作時間,如果因而超過法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時,雇主甚至應該依法給予加班費。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公司表定午休時間是12點到13點,然而公司卻要求午休時間必須留守辦公室接聽電話及處理主管臨時交辦事務。此時對勞工而言,既然仍處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根本就不能休息,這樣的休息時間簡單來說就是「假的」! 既然是假的, 就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也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否則就應該被認定是雙重違法,即違反應給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也違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之規定。

 

三、 On call、待命、值班算加班嗎?

 

此時又涉及另一個小問題,我們經常聽到的「On call」、「待命」、「值班」算不算是工作時間?如果這些時段,具有強制性,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的情況,特別是如果必須留守於雇主指定的處所,違反相關指示命令甚至會有懲處等情況,則勞工既是處於「受雇主指揮監督」之狀態,而仍應認為勞工是屬於工作時間。

 

但是,目前實務上對於勞工如果是「在家」On call、待命算不算工作時間,是有比較多爭論的。以醫療護理人員為例,經常只將受通知出勤後,從家中出發時起至出勤完畢時止計入工時。

 

雖然通說肯認在雇主指定的處所( 例如: 公司設置值班室) 執行「Oncall」、「待命」、「值班」屬於工作時間,但是否應該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加班費比較有爭議。主要理由是這些時段勞工未必實際服勞務,或服勞務密度比較低。然而考量現行《勞動基準法》既然沒有區隔不同種類工作時間之加班費計算之情況下,我們都應該堅持只要並非勞工可以自由利用,而受雇主指揮監督情況下,都應該列入工作時間而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計付加班費。如此才是真正合理並保障勞工之權益。

 

四、 輪班的休息限制

 

在105年12月21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修法將「輪班間距」之休息時間,配合國際潮流改成沒有任何例外的「連續11小時」,但生效施行日期卻由行政院決定,可惜的是行政院遲遲沒有決定生效日期。而於107年1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3月1日生效之勞動基準法,則再度修改為輪班間距「原則上」應不得少於連續11小時,卻開了「例外大門」。

 

如果符合3個要件:第一、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之事業『《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第二、經過工會,或無工會者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第三、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就可以變更休息時間為「不少於連續8小時」。輪班間距例外後門開大開小,首要關鍵在於勞動部要公告那些事業可以適用,勞工應團結加入產、職業工會,透過集體力量向政府施壓,讓自己所屬的事業別可以倖免於難!

 

前述的間距休息時間計算,要注意的是應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計算,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此外,因為輪班班次已經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亦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休息時間計算。

 

如果雇主違反上述輪班間距的休息時間限制,亦屬違法,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

 

老派貓碎碎念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雇主才可另調配其休息時間。休息時間勞工應可自由利用,如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或待命工作的情況,應列入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上限,雇主並應給付加班費。

 

作者簡介_蔡晴羽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碩士(LL.M.)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LL.M.)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LL.B.)

圓矩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本文摘自FUN學出版 《進擊的上班族—職場勞動法律27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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