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2023年辦公室行事曆,春節假期長達十天,但必須在1月7日、2月4日週六補上班,本公司如此公告後,卻有員工反映強迫他們補班違法,難道照著政府行事曆出勤也會違法嗎?」
一位人資主管訝異不解地問我這個問題。
許多公司行號在排年度行事曆時,都會直接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來安排,而這幾年政府政策會儘量讓國定假日形成連續假期,特別是農曆春節,還有便利國人返鄉團圓、紓解交通車流的政策目的。
因此,人事總處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只要國定假日遇到星期二或星期四,一律調整放假;農曆除夕前一日(小年夜)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除特殊情形外,以前一週的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2023年1月20日小年夜,適逢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原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1月14日)補行上班,但1月14日適逢大學學測,所以再往前一週於1月7日補行上班。又農曆除夕及春節(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4日【星期二】),因含2日例假日,於1月25日至26日(星期三、四)補假,1月27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2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這就是2023年農曆春節假期長達十天的原因。
民間企業直接依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有什麼問題?
其實人事行政總處在新聞稿中說得很清楚,這個行事曆只適用在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至於民間企業人員的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應依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規定辦理。
因此,適用勞動部主管勞動基準法的民間事業單位,僅能從勞基法角度來看如何合法比照政府機關辦公行事曆讓員工出勤。
以2023年春節連續假期長達十天來說,只要雇主要求勞工在前後的週六補班,就會遇到違反「勞工在七日須有內一例一休」的規定。
違反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規定的代價非常昂貴,公司善意讓員工比照公務員,春節連續休假十日,卻可能因不諳法律規定而被裁罰二萬至一百萬元。
以8週變形工時解決補班問題
就此問題,勞動部於106年3月13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的8 週變形工時之行業,允許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
不過並非直接引用這個函釋,就可以當然讓勞工補班而不違法。而是要進一步召開勞資會議、並做成同意依政府辦公行事曆休假補班之決議(有企業工會的公司必須由工會同意),並公告週知,以符合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程序。
還有哪些必須注意事項?
民間企業完成上述程序後,即得合法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仍須注意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且勞工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每8週內至少應有16日的例假加休息日。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目前擔任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委、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及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曾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